要点
- 向警方及当局的报案一般享有特权。
- 向他人重复指控属另一次发布,可能可以起诉。
- 明知虚假而向公务员提供资料(第182条)及虚假控告(第211条)属犯罪。
- 若在无合理理由下被检控并获判无罪,可能适用恶意检控。
- 行动前先收集证据并寻求意见。
发现有人报警指控您做了您没有做过的事,令人十分困扰。这可能导致您被问话、被搜查,甚至被控上法庭。很多人第一个念头是告对方诽谤。本文说明为何这并非总是那么简单,以及还有哪些途径。
警方报案享有特权吗?
法律鼓励人们向当局举报涉嫌罪行,而不必担心被起诉。因此,向警方及其他负有调查责任的机构作出的报案内容,一般被视为享有特权。法院曾在不同情况下考虑该特权属绝对还是有条件,因此确切的保护范围应参照司法网站上的现行判例核实。
在实际上,仅以报案内容为依据的诽谤诉讼会面对很大的障碍。
在报案以外重复指控则不同
特权附于场合,即向当局报案。若对方向朋友、邻居、您的雇主或在社交媒体上重复指控,这些发布是独立的,不会因为也有报警而受保护。一则写着"我已经报警说他偷东西"的帖子,可能就是向公众发布该指控。
对自己的情况有疑问? WhatsApp 咨询
虚假报案的刑事罪行
《刑事法典》规定以下行为属犯罪:
- 向公务员提供明知或相信是虚假的资料,意图或明知可能使该公务员行使合法权力伤害或滋扰他人(第182条);以及
- 意图造成伤害,明知没有正当或合法理由,仍对他人提起刑事诉讼或虚假控告他人犯罪(第211条)。
是否调查及提控,由警方及检察官决定。您可以自行报案,附上证据说明您为何相信对方的报案是虚假的。
恶意检控
若您确实被检控,案件以对您有利的结果结束,而检控是在没有合理及可能的理由且带有恶意的情况下启动,您或可提出恶意检控的民事索偿。这与诽谤是不同的诉讼,有其本身的要件。若报案只导致问话而没有检控,则不符合此要求。
调查期间保护自己
- 配合调查,但在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112条录取口供前,先寻求意见。
- 保存证明指控虚假的文件及讯息。
- 不要联络报案人施压要求撤案。
我应该先做什么?
- 若有权取得,索取报案书副本,或了解报案的指控内容。
- 收集证据反驳有关指控。
- 截存网上或对他人重复指控的内容。
- 考虑附上证据自行报案。
- 不要公开报复或威胁报案人。
例子
一宗生意纠纷后,前合伙人报警指控一名男子欺诈,随后把报案书贴上Facebook并加上评论。警方不采取进一步行动。男子的律师把重点放在向公众发布的Facebook帖子,而非报案本身,并考虑事实是否支持根据第182条作出投诉。
常见错误
- 只就报案提出诉讼,却忽略网上的重复指控。
- 威胁报案人,这本身就可能构成犯罪。
- 在不了解指控的情况下就录口供。
- 以为"不采取进一步行动"就自动可以索偿。
何时应咨询律师
若您成为虚假报案的对象、被传召录口供,或指控正在别处散播,应咨询律师。请参阅我们的诽谤页面,也可以联系我们。
常见问题
我可以强迫报案人撤案吗?
不可以。向他人施压撤案可能带来更多问题。某些罪行可以和解(compound),请寻求意见。
如果对方是向我的雇主或监管机构投诉,而不是报警呢?
向负有责任或有利益的机构投诉,也可能享有特权,但恶意及更广泛的发布可能改变情况。
就网上重复指控起诉,我有多久时间?
诽谤诉讼一般适用基于侵权行为的诉讼的六年时效(《1953年时效法令》第6(1)(a)条)。
资料来源与事实核查
本文的法律要点已对照以下第一手资料核查。法律可能修改;本文仅为一般资讯,并非法律意见。
- 《1957年诽谤法令》(第286号法令),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 《刑事法典》(第574号法令),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 《刑事诉讼法典》(第593号法令),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 《1953年时效法令》(第254号法令),包括第6条,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 马来西亚联邦法院总注册官办公室(司法机构网站)
- 马来西亚皇家警察(PDRM)官方网站
事实核查日期:2026年10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