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 在世父母为监护人,可单独或与遗嘱监护人共同担任(第6至7条)。
- 若有反对或不适合的情况,遗嘱监护人可向法院申请(第7(2)条)。
- 父母双亡时,由法院委任监护人(第8条)。
- 法院可撤换监护人(第10条),并处理共同监护人的争议(第19A条)。
- 孩子的福利是首要考虑(第11条);处置财产须经法院许可(第15条)。
失去父亲或母亲已经很难受。如果祖父母、兄弟姐妹或遗嘱中指定的监护人,与在世的父母就孩子住在哪里、谁掌管留给孩子的钱意见不合,情况会更加艰难。本文说明《1961年未成年人监护法令》的相关规定。
该法令适用于马来西亚半岛;对穆斯林而言,只有在州法律采纳后才适用(第1条)。若您身在沙巴或砂拉越,或家庭是穆斯林,请先确认适用哪一部法律。
父母一方去世后,谁是监护人?
在孩子的抚养、教养及财产方面,父母享有平等的权利(第5条)。一方去世后,在世的父母即为监护人,可单独担任,或与已故一方委任的监护人共同担任(第6条)。若已故一方没有委任监护人,或被委任者去世或拒绝担任,法院如认为合适,可委任一名监护人与在世父母共同监护(第6条)。
什么是遗嘱监护人?
父母一方可通过契据或遗嘱,委任某人在其去世后担任孩子的监护人(第7(1)条)。该监护人与在世父母共同行事。若在世父母反对,或监护人认为在世父母不适合抚养孩子,监护人可向法院申请(第7(2)条)。法院可以:
- 拒绝作出命令,由在世父母继续担任唯一监护人;
- 命令该监护人与在世父母共同监护;或
- 使该监护人成为唯一监护人(第7(2)条)。
若监护人成为唯一监护人,法院亦可就抚养权、在世父母的探视权,以及在世父母按其经济能力对孩子生活费或教育费的分担作出命令(第7(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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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父母双亡呢?
若父母双亡且未委任遗嘱监护人,裁判官、村长(penghulu)、警员或保护官(社会福利官员)可将孩子带到法院,法院须委任孩子的人身监护人、财产监护人或两者(第8条)。祖父母等亲属通常会提出申请。
监护人可以被撤换吗?
可以。法院可随时撤换任何监护人,包括父母,并委任他人(第10条)。若共同监护人在影响孩子的事项上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申请法院指示(第19A条)。
法院会考虑什么?
法院必须首要考虑孩子的福利,若孩子有父母在世,也须考虑其意愿(第11条)。法院可命令照顾孩子的人把孩子带到法院(第12条),也可命令把被带离合法监护人的孩子送回(第13条)。
孩子的财产
未经法院许可,孩子财产的监护人不得出售、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孩子的财产,也不得把土地出租超过一年(第15条)。从财产收入中每月支出超过一定限额,须获法院许可(第17条)。由法院委任的财产监护人一般须提供担保并呈交账目(第14条)。
我应该先做什么?
- 找出遗嘱或任何指定监护人的契据。
- 维持孩子的日常作息,并记录由谁负责日常照顾。
- 不要强行把孩子从对方手中带走,应向法院申请。
- 把孩子的钱(保险、公积金受益人款项、遗产份额)与家庭开支分开。
- 尽量以书面形式就探视及与祖父母的联系达成协议。
例子
一名父亲去世,遗嘱委任他的姐姐为监护人。母亲反对这位姐姐与她共同监护。姐姐根据第7(2)条申请,指母亲不适合。法院首要考虑孩子的福利,命令母亲继续担任唯一监护人,并为父亲的家人议定探视安排。
常见错误
- 以为祖父母自动享有凌驾在世父母的权利。
- 未考虑法院许可的规定,就把孩子的遗产用于家庭开支。
- 忽视遗嘱中的监护人条款,或以为该条款凌驾在世父母。
- 不让孩子回到合法监护人身边。
何时应咨询律师
若家人对由谁照顾孩子或掌管孩子的钱意见不合,应咨询律师。请参阅我们的家事与离婚页面,也可以联系我们。
常见问题
监护持续到孩子几岁?
该法令所指的"未成年人"是未达成年年龄的人;根据《1971年成年年龄法令》,成年年龄为18岁。
祖父母可以要求探视吗?
亲属可向法院申请,法院主要以孩子的福利为依据作出决定。
遗嘱中的监护人条款会凌驾在世父母吗?
不会。除非法院另有命令,遗嘱监护人与在世父母共同行事(第7(2)条)。
资料来源与事实核查
本文的法律要点已对照以下第一手资料核查。法律可能修改;本文仅为一般资讯,并非法律意见。
- 《1961年未成年人监护法令》(第351号法令),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 《1971年成年法令》(第21号法令),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 马来西亚社会福利局(Jabatan Kebajikan Masyarakat)
- 马来西亚联邦法院总注册官办公室(司法机构网站)
事实核查日期:2026年10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