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 针对执行公共职责者的索偿,可能须在36个月内提出(《1948年公共机构保护法令》第2(a)条)。
- 人身伤害一般时效为六年(《1953年时效法令》第6(1)(a)条)。
- 政府可援引针对公共机构的时效法律(《1956年政府诉讼法令》第38条)。
- 联邦层面的索偿以马来西亚政府为被告(第21条)。
- 若可能涉及公共机构,应以36个月为期限。
您被政府罗厘、救护车、议会卡车或警车撞倒,或意外是由公共机构负责维修的道路状况造成。很多人以为跟大多数人身伤害索偿一样,有六年时间提出诉讼。但若涉及公共机构,期限可能更早届满。
36个月规则
《1948年公共机构保护法令》第2条适用于针对任何人就其执行或意图执行任何成文法、公共职责或权力所作的行为,或在执行时的疏忽或失职而提出的诉讼。
根据第2(a)条,此类诉讼必须在被投诉的行为、疏忽或失职发生后36个月内提出。若伤害或损害持续,则自其停止后36个月内提出。
比较一般规则:基于侵权的诉讼,包括人身伤害索偿,一般须在诉因产生之日起六年内提出(《1953年时效法令》第6(1)(a)条)。
我的案件适用吗?
是否适用取决于事实。通常在以下情况会被提出:
- 车辆由执行公务的公务员驾驶;
- 被告是政府部门、地方议会或法定机构;
- 索偿涉及公共机构在维修道路或设施方面的疏忽。
法院曾讨论这项保护的界限,例如该行为是否确实属于执行公共职责。由于答案可能有争议,只要公共机构或公务员可能成为被告,稳妥的做法是以36个月为期限。
政府可援引此时效
根据《1956年政府诉讼法令》,政府须为公务员的侵权行为负责,方式与私人委托人须为其代理人负责相同(第5条),而政府可援引任何关于针对公共机构诉讼时效的成文法作为抗辩(第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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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被告?
- 针对联邦政府的诉讼,以马来西亚政府为被告(《1956年政府诉讼法令》第21(1)条)。
- 针对州政府的诉讼,以该州政府为被告(第22(1)条)。
- 地方议会或法定机构通常以其本身名义被起诉。
- 也可把司机列为被告。
列错被告会浪费时间,在期限较短时影响更大。
保险
除非根据《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获得豁免,政府车辆仍须遵守强制第三方保险规定。实际上,应及早了解索偿将由保险公司处理,还是由政府直接处理。
我应该先做什么?
- 在24小时内报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52条)。
- 记下车牌号码、部门名称及司机资料。
- 拍摄现场照片,包括任何道路缺陷。
- 记住日期:从意外日起算36个月,而不是六年。
- 及早寻求意见,以便有足够时间取得记录并提出诉讼。
例子
一名骑士被一辆议会罗厘在没有警示下倒车撞伤。她以为有六年时间,于是非正式地交涉了两年半。她的律师指出议会可能援引《公共机构保护法令》,于是在满36个月前提出诉讼。若她再拖延,索偿可能因逾时而被撤销。
常见错误
- 以为所有交通意外都适用六年时效。
- 花了好几个月非正式交涉却没有提出诉讼。
- 告错对象,例如告部门而不是告政府。
- 没有查明司机当时是否在执行公务。
何时应咨询律师
若意外涉及政府车辆、议会或其他公共机构,应尽快咨询律师。请参阅我们的民事诉讼页面,也可以联系我们。
常见问题
下班时间的政府司机也适用较短时效吗?
未必,因为该法令针对的是执行公共职责的行为。但这点常有争议,请勿在未寻求意见前依赖它。
法院可以延长36个月的期限吗?
该法令本身没有赋予一般延长权力。《时效法令》中某些延长规定,例如针对无行为能力者,或可提出论据,但请及早寻求意见。
我还需要报警吗?
需要。《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规定的24小时报案义务适用于所有交通意外。
资料来源与事实核查
本文的法律要点已对照以下第一手资料核查。法律可能修改;本文仅为一般资讯,并非法律意见。
- 《1948年公共当局保护法令》(第198号法令),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 《1956年政府诉讼法令》(第359号法令),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 《1953年时效法令》(第254号法令),包括第6条,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 《1987年道路交通法令》(第333号法令),经第A1618号法令(2020年)修订,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 马来西亚皇家警察(PDRM):如何报警,包括根据《1987年道路交通法令》第52条报告交通事故
事实核查日期:2026年10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