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

道歉能结束诽谤诉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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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 道歉常有助于和解,但不会自动结束诉讼。
  • 若在答辩时发出通知,早期道歉可减轻赔偿(第10条)。
  • 补救要约适用于无意发布,并须附宣誓书(第7条)。
  • 被接受并履行的要约可阻止诉讼;被拒绝的要约可作为抗辩。
  • 谨慎措辞,并记录和解内容。

收到诽谤律师信时,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道歉。有时这确实是对的。但道歉有法律效果,措辞不当反而会让情况更糟。本文从双方角度,说明道歉在马来西亚法律下的作用。

道歉能解决纠纷吗?

经常可以。许多诽谤投诉以协商和解告终:撤下帖子、发布议定的道歉,双方签署和解条款。仅道歉是否足够,取决于原告的要求及损害的严重程度。原告通常也会要求对方承诺不再重复有关言论,有时还会要求赔偿和诉讼费。

若您是被诽谤的一方,您没有义务接受道歉。若您是被指控的一方,也没有规定对方必须接受道歉。

以道歉减轻赔偿

若案件进入法院,被告可提出证据以减轻赔偿,证明他在诉讼开始前,或在诉讼开始后一有机会,就已作出或提出道歉。为此,被告须在提交答辩时向原告发出书面通知(《1957年诽谤法令》第10(1)条)。

减轻只会降低赔偿额,并不是针对法律责任的抗辩。及时、完整且真诚的道歉,通常比迟来或勉强的道歉更有分量。

无意诽谤的补救要约

第7条适用于发布者声称有关文字是在与原告有关方面无意中发布的情况。若发布者无意指涉原告,也不知道可能使人理解为指涉原告的情况;或文字表面上不具诽谤性,发布者也不知道可能使人理解为具诽谤性,而且在两种情况下发布者都已尽一切合理谨慎,则视为无意发布(第7(5)条)。

补救要约必须表明是根据第7条作出,并须附上列明所依据事实的宣誓书(第7(2)条)。补救要约指发布适当的更正及充分的道歉,并采取合理步骤通知已收到副本的人(第7(3)条)。

  • 若要约被接受并履行,原告不得对要约人提出或继续诉讼(第7(1)(a)条)。
  • 若要约被拒绝,被告证明文字属无意发布、要约已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作出且未撤回,即可作为抗辩(第7(1)(b)条)。

如何措辞道歉

  • 指明被撤回的文字或帖子。
  • 清楚表明予以撤回,且不应发布。
  • 避免加入新的指控或借口。
  • 在原帖出现的地方或双方议定的地方发布。

我应该先做什么?

  1. 停止进一步发布:撤下帖子并保留副本。
  2. 阅读要求,找出被投诉的确切文字。
  3. 尽快决定:早期道歉更有分量。
  4. 发布前先议定措辞及发布地点。
  5. 以书面记录和解,包括任何承诺。

例子

一名店主转发一则讯息,指控竞争对手售卖假货,随后收到律师信。他当天撤下讯息,按议定的措辞提出书面道歉,并在同一群组发布。对方接受并签署和解。若案件继续,这份早期道歉可用以减轻赔偿。

常见错误

  • "如果冒犯了您,我很抱歉"之类、又重复原指控的道歉。
  • 未经议定就发布道歉,结果被要求再发一份。
  • 没有签署和解书,就以为道歉已结束事情。
  • 没有遵守在法庭上依赖道歉所需的通知要求。

何时应咨询律师

在诽谤纠纷中发出或接受道歉之前,尤其对方要求赔偿或承诺时,应咨询律师。请参阅我们的诽谤页面,也可以联系我们。

常见问题

道歉等于承认责任吗?

在某些情况下,道歉可被用作对您不利的承认。和解条款通常会处理这一点,因此请先议定措辞。

我一定要接受道歉吗?

不必。被诽谤者仍可起诉,但早期道歉可能减少法院判给的赔偿。

公司可以提出补救要约吗?

第7条所指的是发布有关文字的"人";请就您的情况寻求意见。

资料来源与事实核查

本文的法律要点已对照以下第一手资料核查。法律可能修改;本文仅为一般资讯,并非法律意见。

  1. 《1957年诽谤法令》(第286号法令),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2. 马来西亚联邦法院总注册官办公室(司法机构网站)

事实核查日期:202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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