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

竞争对手告诉顾客我的产品是假货或不安全,这是诽谤还是恶意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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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 诽谤保护名誉;恶意虚假陈述保护经济利益。
  • 恶意虚假陈述须证明虚假及恶意。
  • 以书面或永久形式、意在造成金钱损失或涉及您行业的言论,无须证明特殊损害(第6条)。
  • 可申请禁制令,但须迅速行动。
  • 收集截图、顾客证据及产品文件。

对手告诉您的顾客,您的货品是假货、产品有危险,或您快要结业。生意随即下滑。本文说明适用哪种诉讼、您须证明什么,以及如何迅速行动。

诽谤还是恶意虚假陈述?

两种诉讼保护的东西不同。

  • 诽谤保护名誉。言论必须倾向于降低明理之人对您的评价,例如说您明知而售卖假货,暗示您不诚实。
  • 恶意虚假陈述保护经济利益。它涵盖损害您生意的虚假言论,即使没有攻击您的品格,例如说您的产品含有害成分,或您的店铺已关门。

两种特定形式是货品诋毁(slander of goods,虚假贬低您的货品)及所有权诋毁(slander of title,就您对财产或权利的拥有权作出虚假陈述,例如声称您的品牌属于别人)。同一事实可同时支持诽谤及恶意虚假陈述。

恶意虚假陈述须证明什么?

一般而言:

  • 言论是虚假的;
  • 言论是出于恶意发布,即对手明知虚假、对真伪漠不关心,或出于不当动机;以及
  • 言论造成或意在造成经济损失。

与诽谤由被告证明属实不同,在恶意虚假陈述中,由原告证明言论虚假。

我必须证明实际损失吗?

不一定。根据《1957年诽谤法令》第6(1)条,在所有权诋毁、货品诋毁或其他恶意虚假陈述的诉讼中,若有关言论属以下情况,便无须主张或证明特殊损害:

  • 意在对您造成金钱损失,并以书面或其他永久形式发布;或
  • 意在就您在发布时所担任的职位,或所从事的专业、职业、行业或业务,对您造成金钱损失。

广播的言论视为永久形式(第6(2)条适用第3条)。竞争对手在帖子、传单或讯息中针对您产品的言论,大多属于以上类别。

收集证据

  • 帖子的截图,连同网址、日期及账户。
  • 顾客就其所听内容及来源所作的陈述。
  • 证明产品是正货或安全的检测报告、证书或监管批准。
  • 言论出现前后的销售记录。

紧急救济

若言论持续,您可向法院申请临时禁制令,在审讯前制止。法院对限制言论的禁制令态度审慎,因此有力的虚假证据及迅速行动十分重要。

我应该先做什么?

  1. 截存言论,记下日期及来源。
  2. 收集证据证明言论虚假。
  3. 找出听到或收到言论的顾客。
  4. 发出律师信,要求对手停止并收回言论。
  5. 不要以牙还牙发表针对对手的言论。

例子

一名进口化妆品分销商发现,对手在WhatsApp上告诉美容院,说其产品"是假货,会烧伤皮肤"。分销商持有制造商的授权书及产品通报记录。这些讯息是书面的,并意在造成经济损失,因此无须证明特殊损害(第6(1)条)。分销商发出律师信,讯息仍持续后便申请禁制令。

常见错误

  • 真正的损害在产品上,却只以诽谤起诉。
  • 没有收集证明言论虚假的证据。
  • 拖延,削弱禁制令申请。
  • 作出反指控,使自己面对诉讼。

何时应咨询律师

当竞争对手的言论影响您的销售或客户关系时,应咨询律师。请参阅我们的诽谤页面,也可以联系我们。

常见问题

公司可以提出诽谤诉讼吗?

公司可就损害其商誉的诽谤提出诉讼,也可就恶意虚假陈述起诉。

如果对手说我的商品侵犯他们的商标呢?

不合理的威胁及关于权利的虚假声称,可能涉及包括商标法在内的其他问题。请就整体情况寻求意见。

我有多久时间?

基于侵权行为的诉讼一般适用六年时效(《1953年时效法令》第6(1)(a)条),但拖延可能使紧急救济落空。

资料来源与事实核查

本文的法律要点已对照以下第一手资料核查。法律可能修改;本文仅为一般资讯,并非法律意见。

  1. 《1957年诽谤法令》(第286号法令),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2. 《1953年时效法令》(第254号法令),包括第6条,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3. 马来西亚联邦法院总注册官办公室(司法机构网站)

事实核查日期:202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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