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

在马来西亚因伪造护照、签证或准证签注被控,控方必须证明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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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 制作、伪造或篡改签证或准证文件:《移民法令》第55D条,须强制监禁及鞭刑。
  • 使用他人准证、虚假陈述,以及使用或持有伪造准证:第56(1)条。
  • 也可能适用《刑事法典》的伪造罪及护照法律。
  • 是否知情及谁制作文件往往是关键问题。

在机场,移民官员仔细看了您的护照很久,然后把您带到一旁,说签证贴纸或入境盖章是假的。您曾付钱给中介办理。现在您面对控罪。文件罪行被严肃看待,有些更须强制监禁。

主要罪行

制作、伪造或篡改(第55D条)

根据《1959/63年移民法令》第55D条,任何人制作、伪造或篡改用作该法令下签证、许可证、准证或证书的签注或文件,即属犯罪。该条文规定了最低罚款、设有最低刑期的强制监禁及鞭刑,针对的是制作或篡改文件的人。

使用或持有伪造文件及相关罪行(第56(1)条)

第56(1)条规定以下行为(其中包括)属于罪行:

  • 把发给他人的入境许可证、准证或证书当作自己的来使用(第56(1)(j)条);
  • 为让他人使用而给予、出售或交出准证(第56(1)(i)条);
  • 以虚假陈述取得或企图取得准证(第56(1)(k)条);
  • 使用或未经合法授权持有伪造、被非法篡改或不合规定的准证或文件,或签注被伪造或篡改的准证或文件(第56(1)(l)条)。

这些罪行可被判罚款、监禁或两者兼施。请根据法令现行条文查核您的控罪的确切刑罚范围。

其他法律

视乎案情,也可能根据《刑事法典》以伪造及把伪造文件当作真实文件使用提控,或根据护照法律提控。各项罪行的要素及刑罚不同,因此控状上的确切条文十分重要。

控方必须证明什么

控方必须在毫无合理怀疑下证明具体控罪的每一项要素。常见问题包括:

  • 文件是否真的被伪造或篡改? 这通常需要移民局或文件鉴定人员的证据。
  • 是谁制作或篡改的? 第55D条针对的是制作者;没有制作文件的旅客,较常被控使用或持有。
  • 被告是否知情? 若控罪涉及使用伪造文件,被告是否知情往往是关键。视乎事实,真诚依赖中介的被告可能有辩护理由或求情理由。
  • 持有:文件是否由被告持有或控制?

若您是被人口贩子带进马来西亚,《2007年反贩卖人口及反偷运移民法令》第25条规定,若非法入境、非法居留,或为入境而取得或获提供的伪造旅行证件,是被贩卖的直接后果,被贩卖者无须为此承担刑事检控。若这可能适用于您,请告知律师。

我应该先做什么?

  1. 要求提供翻译员,不要签署您不明白的供词。
  2. 联络您的大使馆及律师。
  3. 保留有关中介的证据:姓名、电话号码、聊天记录、付款收据。
  4. 询问保释事宜。
  5. 在明白控罪及可能的刑罚之前,不要认罪。

例子

一名旅客付钱给中介办理工作签证。在机场,签注被发现是伪造的,她被控使用伪造签注。她的律师呈上中介的讯息及付款记录,质疑她是否知道签注是伪造的。

常见错误

  • 因害怕而删除与中介的聊天记录。
  • 未获法律意见就在供词中承认知情。
  • 以为所有文件控罪的刑罚都一样。
  • 没有查核控罪所依据的条文。

何时应咨询律师

由于部分罪行须强制监禁,被捕后、作出任何供词或答辩之前,应立即咨询律师。请参阅我们的刑事辩护页面,也可以联系我们。

常见问题

我不知道签证是假的,这可以作为辩护吗?

视乎控罪及证据,这可能相关。请保留所有有关中介的记录。

控罪可以减轻吗?

在某些情况下,辩方可向控方提出陈情,要求改控其他或较轻的罪名,视乎案情而定。

我会被遣送出境吗?

被裁定犯此类罪行的外籍人士,通常在服刑后被遣送出境。

资料来源与事实核查

本文的法律要点已对照以下第一手资料核查。法律可能修改;本文仅为一般资讯,并非法律意见。

  1. 《1959/63年移民法令》(第155号法令),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2. 《刑事法典》(第574号法令),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3. 马来西亚移民局:执法
  4. 《刑事诉讼法典》(第593号法令),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5. 《2007年反贩卖人口及反偷运移民法令》(第670号法令),马来西亚总检察署法律网

事实核查日期:202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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