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 贩卖人口 = 行为 + 手段 + 剥削目的(ATIPSOM第2条)。
- 贩卖成年人:最长20年;加重贩卖或贩卖儿童:终身监禁或不少于五年,并处鞭刑(第12至14条)。
- 同意不构成辩护(第16条),无须证明转移(第17A条)。
- 辩护往往取决于剥削、手段及被告的角色。
贩卖人口控罪是马来西亚刑法中最严重的控罪之一,有时被提控的是雇主、中介、司机或亲属,而他们的角色可能有限或存在争议。确切了解控方必须证明什么,是任何辩护的起点。
定义
根据《2007年反贩卖人口及反偷运移民法令》(ATIPSOM)第2条,贩卖人口包括三个部分:
- 行为:招募、运送、转移、取得、维持、窝藏、提供或接收某人;
- 手段:威胁或使用武力或其他形式的胁迫、绑架、欺诈、欺骗、滥用权力、利用他人的弱势处境,或为取得控制受害者之人的同意而给予或收受款项或利益;
- 目的:剥削,包括一切形式的性剥削、强迫劳动或服务、奴役或类似奴役的做法、劳役、任何非法活动或摘取器官。
儿童指未满18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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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与刑罚
- 贩卖成年人(第12条):监禁最长20年,并处罚款。
- 加重贩卖人口(第13条):例如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使受害者暴露于危及生命的疾病、属于有组织犯罪集团活动,或由公务员在执行职务时犯下:终身监禁或不少于五年监禁,并处鞭刑。
- 贩卖儿童或因残疾而无法保护自己的人(第14条):终身监禁或不少于五年监禁,并处鞭刑。
- 从剥削被贩卖者中获利(第15条):监禁最长15年、罚款50万至100万令吉,并充公所得利益。
有利于控方的规定
- 就第12至14条的罪行而言,同意不构成辩护(第16条)。
- 控方无须证明受害者曾被转移或运送,只须证明其受到剥削(第17A条)。
- 若受害者是儿童或无法保护自己的人,所用的手段无关紧要,无须证明(第14(2)条)。
- 被贩卖者过去的性行为无关紧要,不得用以证明其倾向(第17条)。
辩方通常着重的方面
- 剥削:是否有强迫劳动、劳役或性剥削的证据?还是只是条件差但属自愿的工作,或是工资纠纷?
- 手段(成年受害者):是否存在胁迫、欺骗或利用弱势?还是当事人自由同意有关安排?
- 被告的角色:被告是否知情,并为剥削目的参与有关行为?还是只是不知情的司机、房东或亲属?
- 贩卖还是偷运? 偷运移民是另一项罪行(第26A条),涉及安排非法入境,并不要求存在剥削。
- 证据:受害者的供词(通常通过翻译员录取),以及文件或数码证据。
我应该先做什么?
- 没有律师在场,不要录取供词。
- 询问保释事宜。贩卖人口控罪严重,保释可能有难度。
- 保存文件:雇佣合约、薪金记录、住宿及行动自由的记录。
- 列出能描述工作条件的证人。
- 及早委托律师,因为这类案件涉及大量文件。
例子
一名餐馆老板在突击检查中被发现雇用没有准证的外籍工人,随后被控违反第12条。辩方证明工人持有自己的护照、领取工资、有休假日并可自由离开。审讯的争议点在于控方是否证明了以任何法定手段进行的剥削。
常见错误
- 把控罪当作移民事务处理。
- 以为工人同意就构成辩护。
- 没有收集薪金及工作时数记录。
- 以可能被视为干扰证人的方式与证人接触。
何时应咨询律师
一旦被捕或获告知正根据ATIPSOM接受调查,应立即咨询律师。请参阅我们的刑事辩护页面,也可以联系我们。
常见问题
贩卖人口的受害者会因移民罪行被检控吗?
ATIPSOM第25条规定,若非法入境、非法居留或伪造旅行证件是被贩卖的直接后果,被贩卖者无须为此承担刑事检控。
扣留工人的护照算是贩卖人口吗?
这可以是与胁迫或剥削有关的证据,但控方仍须证明罪行的所有要素。
哪个法院审理这类案件?
贩卖人口案件一般视控罪而定,由推事庭或高等法院审理。
资料来源与事实核查
本文的法律要点已对照以下第一手资料核查。法律可能修改;本文仅为一般资讯,并非法律意见。
- 《2007年反贩卖人口及反偷运移民法令》(第670号法令),马来西亚总检察署法律网
- 《刑事诉讼法典》(第593号法令),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 《1959/63年移民法令》(第155号法令),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事实核查日期:2026年10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