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 赔偿取决于已证明的伤害及损失。
- 收集医院记录、治疗医院报告及相关领域医生的报告。
- 医疗意见属专家证据(《1950年证据法令》第45条);专家的责任是对法院负责(第40A号命令)。
- 收入损失必须证明(《1956年民法法令》第28A(2)(c)条)。
- 保存每一张收据。
您的伤势对您来说也许显而易见,但法院和保险公司是根据证据决定赔偿的。医疗证据薄弱,是伤害索偿以低于应得金额和解的最常见原因之一。本文说明需要哪些医疗证据及如何收集。
为何医疗证据决定索偿价值
人身伤害赔偿通常包括:
- 痛苦与创伤及生活乐趣的丧失,依据伤害的性质及严重程度;
- 特别赔偿:实际开支,例如医药费、交通及看护费用;
- 过去及未来的收入损失;
- 未来治疗费用,例如再次手术或物理治疗。
每一项都取决于医疗证明。愈合良好的骨折与留下永久僵硬的骨折,评价截然不同,而只有医疗报告才能说明属于哪一种。
核心文件
- 医院及诊所记录:急诊记录、X光及扫描、手术记录及出院摘要。
- 治疗医院的医疗报告:总结伤势、治疗及进展。政府医院设有申请报告的程序,请参阅卫生部指南。
- 相关领域医生的报告,例如骨折由骨科医生、头部伤害由脑外科医生出具,说明诊断、预后、任何永久残疾及可能的未来治疗。
- 病假单,以支持收入损失的索偿。
法院如何看待医疗意见
当法院须就科学(包括医学)问题形成意见时,具专门技能者的意见属相关事实(《1950年证据法令》第45条)。根据《2012年法院规则》第40A号命令,专家的责任是就其专业范围内的事项协助法院,而这项责任凌驾于对委托或付费一方的任何义务。
因此报告应持平,并解释其理由。只重复您的投诉、没有检查或理由的报告分量很轻,而保险公司也可能安排自己的医疗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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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收入损失
在非致命伤害索偿中,除非证明或承认您在受伤前以自己的劳力或从事营利活动获得收入,否则法院不会判给未来收入损失赔偿;若您受伤时已年满60岁,则不会就此项判给赔偿(《1956年民法法令》第28A(2)(c)条)。请保存:
- 薪水单、公积金结单及报税单;
- 若自雇,则保存业务记录;
- 雇主说明您的工作及缺勤情况的信函。
保存收据
保存每一张收据:医院账单、药物、物理治疗、往返复诊的交通、助行器具及付费看护。没有收据,特别赔偿就难以证明。
我应该先做什么?
- 尽快就医,说明所有症状,包括看似轻微的疼痛。
- 按时复诊并完成治疗。
- 向治疗医院申请医疗报告。
- 用一个文件夹保存收据、病假单及薪水单。
- 在和解谈判前,向律师询问是否需要相关领域医生的报告。
例子
一名司机在追尾意外中颈部受伤。他只看了一次诊所医生,之后便停止治疗。几个月后疼痛持续,但医疗记录很少。他的律师安排相关领域医生出具报告,但治疗中断削弱了索偿。若从一开始就持续治疗并保存记录,本可支持较高的赔偿。
常见错误
- 第一次到医院时没有说明所有伤势。
- 过早停止治疗,令记录出现空白。
- 丢掉收据。
- 在伤势稳定、预后明确之前就和解。
何时应咨询律师
应在医疗证据尚未齐全之前及早咨询律师,以便在适当时候取得适当的报告。请参阅我们的民事诉讼页面,也可以联系我们。
常见问题
保险公司会要求我接受医疗检查吗?
可能会。请就安排及需携带的记录寻求意见。
应该等完全康复后才索偿吗?
索偿通常在伤势稳定后才评估价值。但请留意时效:人身伤害索偿一般适用《1953年时效法令》第6(1)(a)条的六年时效。
可以使用伤势照片吗?
可以。注明日期的伤势及康复照片是有用的辅助证据。
资料来源与事实核查
本文的法律要点已对照以下第一手资料核查。法律可能修改;本文仅为一般资讯,并非法律意见。
- 《1950年证据法令》(第56号法令),包括第114A条,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 《2012年法院规则》第40A号令(专家证据)及第34号令(审前案件管理),宪报文本
- 《1956年民法法令》(第67号法令),包括第7、8、12及28A条,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 卫生部《医疗报告编写指南》(Garis Panduan Penyediaan Laporan Perubatan)
- 吉隆坡中央医院(卫生部)医疗报告申请与收费
事实核查日期:2026年10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