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 根据《1967年劳资关系法令》,裁员属于解雇。
- 须在60天内提交陈情(第20(1A)条)。
- 雇主必须证明冗员真实且挑选公平。
- 劳资法庭根据公平及实质是非作出裁决(第30(5)条)。
- 欠薪赔偿最多24个月(第二附表)。
雇主说您的职位已不存在。您收到一封信和一笔终止赔偿,并被要求在月底离开。几个月后,您看到您的职位换了个名称重新招聘。裁员是终止雇佣的认可理由,但前提是裁员真实并以公平方式进行。
裁员仍属解雇
就《1967年劳资关系法令》而言,被裁员的工人已被解雇。若您认为自己在没有正当理由或借口的情况下被解雇,可向劳资关系总监提交书面陈情,要求复职(第20(1)条)。
60天期限
陈情必须在被解雇之日起60天内提交。若您是在给予通知的情况下被解雇,可在通知期内提交,但不得迟于通知期届满后60天(第20(1A)条)。这个期限非常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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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法庭考虑的因素
若调解未能解决,总监可将案件转交劳资法庭(第20(3)条)。法庭根据公平、良心及案件的实质是非行事,不拘泥于技术细节(第30(5)条)。法庭也可考虑经批准的雇佣实践守则(第30(5A)条)。在裁员案件中,常见问题包括:
- 冗员是否真实? 工作量是否真的减少,或确实进行了重组、改组或关闭,而不是借口除掉某个人?
- 挑选是否公平? 雇主是否采用客观标准并一致地执行?
- 是否有咨询及通知? 雇员是否事先获通知并有机会回应?
- 是否考虑过其他方案? 调职、减少工时或重新安排工作。
雇主必须证明冗员属实及程序公平。
您可获得什么
法庭可下令复职,或给予代替复职的赔偿,以及欠薪赔偿。第二附表规定欠薪赔偿以最后薪金计算,从解雇之日起不超过24个月,并须扣除解雇后的收入,不包括未来收入的赔偿,且会考虑工人本身的过失。
另外,受《1955年雇佣法令》保障的雇员,可能有权根据该法令下的条例获得终止津贴。
我应该先做什么?
- 保留裁员信及任何重组通知。
- 记下从解雇日或通知期届满起计的60天期限。
- 收集证据:组织图、招聘广告、有关重组的电邮、哪些人被留用。
- 在获得意见前,不要签署您不明白的弃权书。
- 向劳资关系局提交陈情。
例子
一家公司以业务下滑为由裁退一名高级主管。三个月后,公司以不同职称聘请新人做同样的工作。该主管在60天内提交陈情。在劳资法庭上,雇主无法证明工作量真正减少,法庭裁定解雇没有正当理由。
常见错误
- 在谈判期间错过60天期限。
- 未经咨询就签署全面最终和解书。
- 以为获得终止赔偿就代表裁员有效。
- 没有收集其他人被替代或调派的证据。
何时应咨询律师
收到裁员通知后、签署任何和解书之前,以及60天期限届满之前,应尽快咨询律师。请参阅我们的劳资页面,也可以联系我们。
常见问题
我已接受了裁员赔偿,还能索偿吗?
接受赔偿并不会自动使您不能索偿,但签署弃权书则可能会。请就您签署的文件寻求意见。
雇主可以裁退我而留用外籍员工吗?
挑选雇员的次序是法庭考虑的事项之一。《1955年雇佣法令》也有关于在留用外籍雇员的同时终止本地雇员的规定。
我可以改在民事法庭起诉吗?
劳资法庭一旦作出裁决,便不能再就不当解雇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诉讼(第20(4)条)。
资料来源与事实核查
本文的法律要点已对照以下第一手资料核查。法律可能修改;本文仅为一般资讯,并非法律意见。
- 《1967年劳资关系法令》(第177号法令),包括第20条,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 《1955年雇佣法令》(第265号法令),包括第19及69条,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 马来西亚劳资法庭(Mahkamah Perusahaan)官方网站
事实核查日期:2026年10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