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 主要控罪:第43条疏忽驾驶、第42条鲁莽或危险驾驶、第41条致人死亡。
- 刑罚包括罚款、监禁、驾照记录及吊销驾驶资格。
- 控方必须在毫无合理怀疑下证明案情。
- 民事赔偿索偿是另一回事,举证标准较低。
- 认罪前请先寻求意见。
发生碰撞后,警方会展开调查。几个星期或几个月后,司机可能收到通知,须出庭接受控状。本文说明三项主要驾驶控罪、控方须证明什么,以及刑事案件如何影响另行提出的赔偿索偿。
三项主要控罪
疏忽及不顾他人驾驶:第43条。 在道路上驾驶时没有应有的谨慎和注意,或没有合理顾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根据现行条文,初犯可被罚款不少于5,000令吉及不超过10,000令吉,并可被判监禁最高12个月。再犯罚款更高。除非法院认为有特殊理由,否则必须在驾照上作记录;再犯或以后再犯则会被吊销驾驶资格。
鲁莽及危险驾驶:第42条。 考虑所有情况(包括道路、交通及当时状况)后,以鲁莽方式,或以对公众构成危险的速度或方式驾驶。根据现行条文,初犯可被判监禁最高五年,以及罚款不少于5,000令吉及不超过15,000令吉。驾照会被记录,司机被吊销驾驶资格不少于五年。见习驾照则会被撤销。
鲁莽或危险驾驶致人死亡:第41条。 上述驾驶方式导致他人死亡。根据现行条文,初犯可被判监禁不少于五年及不超过十年,以及罚款不少于20,000令吉及不超过50,000令吉,并吊销驾驶资格不少于五年。再犯刑罚更重。
醉驾或药驾另由第44条及相关条文处理。
控方须证明什么
控方必须在毫无合理怀疑下证明被告是司机,且其驾驶行为属于所控罪行。"疏忽"与"危险"的区别很重要:危险驾驶要求驾驶水平远低于合格司机的标准,且对公众构成危险。证据通常包括:
- 警方现场草图及照片;
- 车辆检验报告(PUSPAKOM或警方);
- 行车记录仪或闭路电视片段;
- 目击证人及调查官的证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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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流程
- 控状:在法庭宣读控状,您选择认罪或要求审讯。
- 保释:交通罪行通常获准保释,并附带条件。
- 审讯:控方证人作供并接受盘问。若法院认定表面证据成立,您须进行答辩。
- 裁决及判刑:若罪名成立,法院会在法定范围内判刑前考虑求情。
有时经陈情后,控方可能同意改控较轻的控罪,例如从第42条改为第43条。
对民事索偿的影响
受害人的赔偿索偿是针对司机及保险公司的民事疏忽索偿,以较低的相对可能性标准裁决。
- 罪名成立可支持受害人在责任方面的论点,但民事法院仍会自行裁定。
- 无罪释放并不阻止民事索偿,因为举证标准不同。
- 只为"尽快了事"而认罪,日后可能在民事案件中被用来对付您。认罪前请先寻求意见。
我应该先做什么?
- 在24小时内自行报警(第52条)。
- 未寻求意见前,不要再向任何人作出陈述。
- 保存行车记录仪片段及车辆现状。
- 按保单规定通知保险公司。
- 在控状日期前寻求法律意见,尤其是关于是否认罪。
例子
一名司机夜间变换车道时擦撞一辆摩托车,警方以鲁莽及危险驾驶起诉他。他的律师取得行车记录仪片段,显示摩托车没有尾灯。经陈情后,控方将控罪改为疏忽驾驶。另一方面,摩托骑士的民事索偿继续进行,法院在双方之间分配过失。
常见错误
- 不了解吊销驾驶资格及对民事索偿的影响就认罪。
- 没有出庭,可能导致法院发出逮捕令。
- 行车记录仪片段被覆盖前没有保存。
- 以为保险公司会处理刑事案件。保险公司不会。
何时应咨询律师
一旦得知将被起诉,或您是伤者并想知道刑事检控如何影响您的索偿,应尽快咨询律师。请参阅我们的刑事辩护页面,也可以联系我们。
常见问题
疏忽驾驶会坐牢吗?
第43条可判监禁最高12个月,但主要刑罚是罚款。结果视乎案情及您的记录。
案件审理期间我还能开车吗?
通常可以,除非法院另有命令。若条文有规定,定罪后会被吊销驾驶资格。
应该等刑事案件结束才提出民事索偿吗?
不一定。人身伤害索偿一般适用《1953年时效法令》第6(1)(a)条的六年时效,两宗案件可分开进行。
资料来源与事实核查
本文的法律要点已对照以下第一手资料核查。法律可能修改;本文仅为一般资讯,并非法律意见。
- 《1987年道路交通法令》(第333号法令),经第A1618号法令(2020年)修订,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 《刑事诉讼法典》(第593号法令),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 《刑事法典》(第574号法令),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 马来西亚皇家警察(PDRM):如何报警,包括根据《1987年道路交通法令》第52条报告交通事故
事实核查日期:2026年10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