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 因行为不当施加处分须经适当调查(《1955年雇佣法令》第14(1)条)。
- 调查期间停职:最多两星期,至少支付一半工资(第14(2)条)。
- 准备:指控、文件、证人、书面陈述。
- 可在60天内向劳资法庭挑战解雇(《劳资关系法令》第20条)。
您收到一封要求解释的信(show cause letter),接着是出席内部调查的通知。您可能被停职。信中列出了行为不当的指控。若您之后被解雇,您在调查前及调查期间的做法可能非常关键。
法律依据
根据《1955年雇佣法令》第14(1)条,雇主可基于与履行明示或默示服务条件不符的行为不当,在适当调查后:
- 不经通知解雇员工;
- 将员工降级;或
- 施加其认为公正的其他较轻处分。若处分为无薪停职,不得超过两星期。
"适当调查"指员工应知道针对他的指控内容,并有公平的答辩机会。
调查期间停职
为进行调查,雇主可停职员工最多两星期,但须在该期间支付不少于一半的工资。若调查未发现任何行为不当,雇主须立即退还所扣的工资(第1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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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调查
- 要求以书面列明指控,每项指控应说明您被指称做了什么、何时及何地。
- 要求提供雇主将依赖的文件,如闭路电视、电邮、审计报告及供词。
- 要求足够的准备时间。
- 找出您的证人,并询问他们能否出席。
- 询问能否由同事或工会代表陪同,视雇主政策或集体协议而定。
- 准备一份书面陈述,说明您的说法。
聆讯时
调查小组通常由未涉及事件的经理组成,聆听雇主的证据及您的答辩。您应获准盘问雇主的证人并传召自己的证人。请自行做笔记,并要求取得会议记录及小组结论的副本。
调查之后
调查小组报告结论,由雇主决定处分。若您被解雇,可在60天内向劳资关系总监提交书面陈情(《1967年劳资关系法令》第20(1)、(1A)条)。
内部调查对劳资法庭没有约束力
劳资法庭会根据呈堂证据自行判断行为不当是否成立、解雇是否合理,并依据公平、良心及实质是非行事(《1967年劳资关系法令》第30(5)条)。有瑕疵的调查不会自动令解雇变得不公平,但公平的调查有助雇主的立场,而您在调查中所说的话日后也可能被引用。
我应该先做什么?
- 仔细阅读指控并记下日期。
- 以书面回复解释信,内容简短、据实。
- 要求提供文件及准备时间。
- 保存所有信件及停职期间所获工资的记录。
- 若有可能被解雇,聆讯前寻求意见。
例子
一名员工被指伪造报销单。他要求查阅报销表格及审计报告,带来一位批准报销的证人,并证明已遵循程序。调查小组裁定指控不成立。雇主退还停职期间扣除的一半工资。
常见错误
- 拒绝出席调查。
- 在愤怒或混乱中作出承认。
- 没有要求文件或证人。
- 被解雇后因进行内部上诉而错过60天期限。
何时应咨询律师
若指控严重、可能涉及刑事指控,或很可能被解雇,应在调查前咨询律师。请参阅我们的劳资页面,也可以联系我们。
常见问题
我可以带律师出席内部调查吗?
视雇主政策而定。许多雇主不允许律师出席内部调查,但您可以事先寻求意见。
雇主可以不经调查就解雇我吗?
根据《1955年雇佣法令》,因行为不当施加处分须"在适当调查后"进行。若没有调查,劳资法庭仍会判断行为不当是否成立、解雇是否合理。
内部上诉会暂停60天期限吗?
不会。即使内部上诉尚未完结,也应在60天内提交陈情。
资料来源与事实核查
本文的法律要点已对照以下第一手资料核查。法律可能修改;本文仅为一般资讯,并非法律意见。
- 《1955年雇佣法令》(第265号法令),包括第19及69条,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 《1967年劳资关系法令》(第177号法令),包括第20条,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 马来西亚劳资法庭(Mahkamah Perusahaan)官方网站
事实核查日期:2026年10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