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 试用期员工受《1967年劳资关系法令》第20条保障。
- 须在60天内提交陈情(第20(1A)条)。
- 法庭会审查是否有真实评估及公平对待。
- 试用期员工的欠薪赔偿最多12个月(第二附表)。
六个月试用期过了三个月,您被告知"不太合适",并被要求当天离开。许多员工以为试用期员工可以被随意辞退。马来西亚劳资法并非如此。
试用期员工仍受保障
《1967年劳资关系法令》第20条适用于认为自己在没有正当理由或借口下被解雇的工人(第20(1)条),并没有排除试用期员工。第二附表明确提到"在没有正当理由或借口下被解雇的试用期员工",确认试用期员工可以提出索偿。
60天期限
陈情必须在被解雇之日起60天内向劳资关系总监提交;若您是在给予通知的情况下被解雇,则在通知期届满后60天内提交(第20(1A)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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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法庭审视的事项
试用期是雇主评估员工是否适合的时期。法庭根据公平、良心及实质是非行事(第30(5)条),通常会考虑:
- 是否有真实的评估? 是否真正审查了表现?依据什么标准?
- 是否告知员工不足之处,并给予指导及公平的改进机会?
- 所给的理由是否真实? 还是以试用期掩饰其他动机?
- 雇主是否遵守自己的试用条款,如评估、延长及通知?
雇主须解释为何终止试用并出示记录。
试用、确认与延长
聘书通常会规定试用期长短以及是否可以延长。若试用期届满而雇主没有任何表示,您是否被视为已获确认,取决于合约条款及双方的行为。无论如何,雇主解雇您仍须有正当理由或借口。请保留任何确认信、延长通知及表现评估,因为法庭会审视试用期内实际发生的事情,而不仅是合约的条文。
济助
若裁定解雇没有正当理由或借口,法庭可下令复职或给予代替复职的赔偿,以及欠薪赔偿。对于试用期员工,欠薪赔偿最多为解雇之日起12个月,以最后薪金计算(第二附表第2段),并须扣除解雇后的收入,不包括未来收入的赔偿。
我应该先做什么?
- 若雇主未给理由,要求以书面说明理由。
- 保留聘书、试用条款、评估表格及电邮。
- 写下事情经过,包括您收到的任何反馈。
- 记下60天期限。
- 向劳资关系局提交陈情。
例子
一名试用期的销售主管从未接受评估,也没有收到警告。在与经理发生争执后,她以"表现不理想"为由被解雇。她在60天内提交陈情。雇主无法出示任何评估或反馈,劳资法庭裁定解雇没有正当理由。
常见错误
- 以为试用期员工没有任何权利。
- 等到试用期结束才采取行动。
- 没有保留评估表格或电邮。
- 被要求辞职时便辞职,而不是坚持要求书面终止通知。
何时应咨询律师
被解雇后应尽快咨询律师,尤其是您从未被告知有任何不足之处,或怀疑另有动机时。请参阅我们的劳资页面,也可以联系我们。
常见问题
雇主可以延长我的试用期吗?
通常只有在合约允许时才可以。请查阅聘书及任何书面延长通知。
我被要求辞职,这有关系吗?
被迫辞职可构成解雇,但较难证明。请保留您受到压力的证据。
试用期员工有权获得通知吗?
请查阅您的合约,以及(若适用于您)《1955年雇佣法令》。通知期与解雇是否有正当理由是两回事。
资料来源与事实核查
本文的法律要点已对照以下第一手资料核查。法律可能修改;本文仅为一般资讯,并非法律意见。
事实核查日期:2026年10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