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 真正的定期合约在期满时终止(《1955年雇佣法令》第11(1)条)。
- 劳资法庭看重实质而非名称(《1967年劳资关系法令》第30(5)条)。
- 为持续工作而重复续约或曾承诺续约,可能使不续签构成解雇。
- 须在60天内提交陈情(第20(1A)条)。
六年来,您每年一月都签一份新的一年合约。您与长期员工做同样的工作,经理也一直说续约只是"例行手续"。今年人事部告诉您合约不会续签。这只是合约到期,还是解雇?
一般规则
根据《1955年雇佣法令》第11(1)条,指定期限的服务合约在期限届满时终止,除非已根据该法令提前终止。未指定期限的合约则持续有效,直至根据该法令终止(第11(2)条)。
因此,真正的定期合约期满时,一般不构成解雇。
实质重于形式
劳资法庭根据公平、良心及案件的实质是非行事,不拘泥于技术细节及法律形式(《1967年劳资关系法令》第30(5)条),会审视双方关系的真实性质。可能显示属于长期雇佣的因素包括:
- 多年来不间断地重复续约;
- 工作属于核心及持续性质,而非有自然结束日期的项目;
- 与长期员工职务相同;
- 曾获续约或转为长期员工的承诺;
- 以定期合约的名义来规避雇佣保障。
若法庭认定该雇佣实质上属长期性质,或您有合理的续约期望,不续签便可能被视为必须有正当理由的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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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索偿
认为自己在没有正当理由或借口下被解雇的工人,可向劳资关系总监提交书面陈情(《1967年劳资关系法令》第20(1)条),期限为解雇后60天内(第20(1A)条)。就不续签而言,最稳妥的做法是从合约最后一天起计。
若调解失败,案件可转交劳资法庭(第20(3)条)。济助包括复职或代替复职的赔偿,以及根据第二附表最多24个月的欠薪赔偿。
有帮助的证据
- 每一份合约及续约信。
- 职务说明及与长期员工的比较。
- 承诺续约或转正的电邮或讯息。
- 显示表现良好的评估。
- 职位仍然存在的证据,例如接替人选或招聘广告。
我应该先做什么?
- 按日期顺序收集所有合约。
- 写下任何有关续约的承诺。
- 以书面询问为何不续签。
- 记下从合约结束日起计的60天期限。
- 若您认为属于解雇,提交陈情。
例子
一名讲师连续签了八份一年合约,教授相同的核心科目。她获得良好评估及书面续约承诺。学院不续签并另聘他人担任同一职位。劳资法庭裁定该雇佣实质上属长期性质,不续签属于没有正当理由的解雇。
常见错误
- 以为合约"到期"就无能为力。
- 一直等待不会来的续约而错过期限。
- 没有保留旧合约及续约信。
- 未经咨询就接受条件更差的新短期合约。
何时应咨询律师
一旦被告知合约不会续签,尤其是已多次续约的情况下,应尽快咨询律师。请参阅我们的劳资页面,也可以联系我们。
常见问题
我的合约在期满前被提早终止,这有什么不同?
有。提早终止是在合约期内终止,必须符合合约及法律,并可被挑战。
不续签的理由重要吗?
若雇佣确属定期性质,雇主通常无须给出理由。若实质上属长期雇佣,雇主必须证明有正当理由或借口。
我是持定期合约的外籍员工,这也适用吗?
与工作准证挂钩的合约涉及其他问题。请就您的具体情况寻求意见。
资料来源与事实核查
本文的法律要点已对照以下第一手资料核查。法律可能修改;本文仅为一般资讯,并非法律意见。
- 《1955年雇佣法令》(第265号法令),包括第19及69条,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 《1967年劳资关系法令》(第177号法令),包括第20条,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 马来西亚劳资法庭(Mahkamah Perusahaan)官方网站
事实核查日期:2026年10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