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 若死亡由他人的不法行为造成,可提出受养人索偿(《1956年民法法令》第7条)。
- 受益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残疾受养人。
- 索偿涵盖供养损失、殡葬费及丧亲赔偿。
- 保险、公积金、退休金及法定福利不予扣除。
- 第7(5)条规定须在死亡后三年内提出诉讼。
家人在交通意外中离世令人悲痛,若死者是家庭经济支柱,影响更为严重。本文说明家属在马来西亚法律下可以索偿什么,以及重要的步骤和期限。
受养人索偿(第7条)
若死亡是由不法行为、疏忽或失责所致,而死者若在世本可就此起诉,则须负责的人可被提起赔偿诉讼(《1956年民法法令》第7(1)条)。
诉讼是为死者的妻子、丈夫、父母、子女,以及受死者照顾的任何残疾人士的利益而提出(第7(2)条),由遗嘱执行人提出。若没有遗嘱执行人,或执行人在死亡后六个月内未提出诉讼,任何受益人都可提出诉讼(第7(8)条)。
可以索偿什么?
赔偿是为了补偿受养人因死亡而遭受的供养损失及合理开支(第7(3)条),包括:
- 供养损失:死者本应提供的经济支持。
- 殡葬费,若由受养人支付(第7(3)(ii)条)。
- 丧亲赔偿:第7(3A)条订定的定额款项(可通过宪报命令调整),给予配偶、子女及父母,由他们平分(第7(3B)、(3C)条)。
收入损失如何计算
第7(3)(iv)条订明计算供养时所用的未来收入规则,包括:
- 若死者已满60岁,不计算死亡后的收入损失;
- 否则,若死者生前有工作收入,便予以计算;
- 只采用实际收入,不考虑加薪前景;
- 扣除死者本身的生活费;以及
- 固定的乘数:30岁或以下为16年;31至59岁则以60减去年龄,再除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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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款项不予扣除
评估赔偿时,法院不会考虑因死亡而根据保险、公积金、任何退休金或酬金,或任何成文法下的福利所支付的款项(第7(3)(i)条)。因此,人寿保险赔款不会减少受养人索偿。
遗产的索偿(第8条)
另外,死者本身享有的诉因为遗产的利益而继续存在(第8(1)条)。遗产可索回死前的医药费及殡葬费等损失,但不包括丧亲赔偿、预期寿命损失或死亡后的收入损失(第8(2)条)。
时限
第7(5)条规定,同一事项不得提出多于一宗诉讼,且每宗诉讼必须在死亡后三年内提出。请及早就此条文与其他时效规定的关系寻求意见。
我应该先做什么?
- 取得警方报案书及任何调查结果。
- 申请遗产管理书或确认遗嘱执行人,以便有人可以提出诉讼。
- 收集收入证明:工资单、报税资料、公积金结单、业务记录。
- 保留殡葬及医疗费用的收据。
- 查明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并按时发出诉讼通知。
例子
一名有稳定薪水的35岁父亲,被一辆闯红灯的罗里撞死。他的妻子和两名孩子是受养人。罗里司机的保险公司已获通知。索偿涵盖以他的收入扣除生活费、再按法定乘数计算的供养损失、殡葬费,以及由他的妻子、子女和父母分享的丧亲赔偿。他的人寿保险赔款不予扣除。
常见错误
- 拖太久才开始,忽略第7(5)条的三年规定。
- 没有委任遗产管理人。
- 缺乏死者收入的证明。
- 以为保险赔款会减少索偿。
何时应咨询律师
发生致命意外后应尽快咨询律师,以保全证据、委任遗产管理人并赶上期限。请参阅我们的民事诉讼页面,也可以联系我们。
常见问题
父母可以为身亡的孩子索偿吗?
父母属受益人之一,可索取丧亲赔偿。供养损失的索偿则取决于是否有实际供养的证明。
若死者本身也有部分过失呢?
根据《1956年民法法令》第12条,赔偿可因共同疏忽而减少。
我们也可以向社险索偿吗?
若死亡属工伤或上下班途中意外,可能适用社险福利,且不会从受养人索偿中扣除(第7(3)(i)(d)条)。
资料来源与事实核查
本文的法律要点已对照以下第一手资料核查。法律可能修改;本文仅为一般资讯,并非法律意见。
- 《1956年民法法令》(第67号法令),包括第7、8、12及28A条,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 《1987年道路交通法令》(第333号法令),经第A1618号法令(2020年)修订,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 《1953年时效法令》(第254号法令),包括第6条,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 马来西亚联邦法院总注册官办公室(司法机构网站)
事实核查日期:2026年10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