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 即使保险公司可撤销保单,仍须支付强制保险责任的判决(第96(1)条)。
- 在入禀前或入禀后七天内通知保险公司至关重要(第96(2)(a)条)。
- 暂缓执行、已取消保单及事先宣告属例外。
- 受保人破产或清盘时,权利转移给受害人(第97条)。
- 司机在被要求时须披露保险(第98条)。
您在交通意外中受伤,起诉司机并胜诉。司机没钱,而保险公司说因为司机违反保单条款,所以不会支付。本文说明保险公司支付的法定责任,以及您必须符合的条件。
保险公司履行判决的责任
根据《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96(1)条,若:
- 已向投保人交付保险证书;以及
- 法院针对受保单保障的人作出判决,所涉责任属第91(1)(b)条规定必须受保的责任(因在道路上使用车辆而造成的死亡或身体伤害),且在保单条款涵盖范围内,
那么即使保险公司有权撤销或取消保单,或已撤销或取消保单,保险公司仍必须向有权享有判决利益的人支付应付款项,包括讼费及利息。
这保护受伤的第三方,不受司机与保险公司之间纠纷的影响。
条件与例外
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公司无须根据第96(1)条支付(第96(2)、(3)条):
- 未获通知:除非保险公司在诉讼开始前或开始后七天内已获通知。
- 上诉期间暂缓执行:判决在上诉期间暂缓执行时。
- 保单已取消:若在意外发生前保单已被取消,且证书已在法令规定的期限内交回或宣誓声明遗失。
- 事先宣告:若在责任产生前,保险公司已取得法院宣告保险无效或不可执行,但须遵守对原告的通知规定。
七天通知是最常被忽略的条件。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寄给司机保险证书上所列的保险公司,并保留送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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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保险公司
被人就必须受保的责任提出索偿的人,在被要求时必须说明是否已投保,并提供证书上的保单资料(第98(1)条)。警方报案书及车辆记录通常也会显示保险公司。
若司机破产或清盘
若受保人破产,或受保公司清盘或被委任接管人,受保人就该责任对保险公司的权利,便转移并归属于受伤的第三方(第97(1)条)。保险公司与受保人在责任产生后所达成的协议,不能使这些已转移的权利失效(第99条)。
财物损失
第96条适用于第91(1)(b)条规定必须受保的责任。财物损失不属于强制保险范围,因此车辆损失能否追回,取决于保单条款及一般法律。
我应该先做什么?
- 从警方报案书或根据第98条提出要求,查明保险公司。
- 在入禀后七天内,以书面通知保险公司有关诉讼。
- 保留通知的送达证明。
- 判决后致函保险公司,要求根据第96条付款。
- 若遭拒付,在寻求意见后考虑执行步骤。
例子
一名摩托车骑士就伤势取得对一名汽车司机的判决。保险公司拒绝付款,理由是该司机不是保单授权的驾驶者。骑士的律师在入禀后三天已把令状通知寄给保险公司。由于所涉责任属身体伤害,且已按时通知,第96(1)条规定保险公司必须付款,保险公司可另行向司机追讨。
常见错误
- 没有在七天内通知保险公司。
- 通知寄错保险公司,或没有送达证明。
- 以为保险公司依据保单的抗辩可约束受伤的原告。
- 司机破产时忽略了第97条。
何时应咨询律师
在提出交通意外索偿前应咨询律师,以确保按时送达通知;保险公司拒绝付款时也应咨询。请参阅我们的民事诉讼页面,也可以联系我们。
常见问题
保险公司要支付利息和讼费吗?
要。第96(1)条包括判决款项的讼费及利息。
若保险公司已取得保单无效的宣告呢?
若在责任产生前取得,保险公司可能无须支付,但须符合法令的通知规定。请就日期寻求意见。
原本的索偿有时限吗?
人身伤害索偿一般适用《1953年时效法令》第6(1)(a)条的六年时效。
资料来源与事实核查
本文的法律要点已对照以下第一手资料核查。法律可能修改;本文仅为一般资讯,并非法律意见。
- 《1987年道路交通法令》(第333号法令),经第A1618号法令(2020年)修订,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 《1953年时效法令》(第254号法令),包括第6条,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 《2012年法庭规则》(P.U.(A) 205/2012),马来西亚律师公会刊载文本,包括第12、13、18、19及93号令
- 马来西亚联邦法院总注册官办公室(司法机构网站)
事实核查日期:2026年10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