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

不离婚也可以向丈夫索取赡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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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 妻子及子女不离婚也可索取赡养费(1950年法令第3条)。
  • 申请在地方法庭或一级推事庭提出(第2条)。
  • 与人通奸或无充分理由拒绝同住的妻子无权获得(第5(2)条)。
  • 不付款可被执行(第4条);命令可更改(第6条)。
  • 若州法律已有规定,法令不适用于穆斯林之间的索偿(第13条)。

不是每位得不到供养的妻子都想离婚。有些人结婚未满两年,有些人希望复合,有些人有宗教或家庭方面的考虑。法律仍然允许妻子和子女向疏于供养的丈夫索取赡养费,而无须提出离婚。

适用哪条法律?

《1950年已婚妇女与儿童(赡养)法令》提供独立的赡养索偿。根据第3(1)条,若任何人忽视或拒绝供养其妻子,或其无法自立的婚生子女,法院在获得适当证明后,可命令其按本身经济能力、以法院认为合理的数额,每月支付津贴供养他们。

根据第3(2)条,法院也可命令其为无法自立的非婚生子女支付每月津贴。津贴自忽视或拒绝供养之日起支付,或自命令订明的较后日期起支付(第3(3)条)。

在哪个法院申请?

法令把"法院"界定为地方法庭或一级推事庭(第2条)。与审理离婚呈请的高庭相比,这些法院一般较容易接触。

妻子何时无权获得?

  • 若丈夫以妻子须与他同住为条件提出供养而妻子拒绝,法院会考虑她拒绝的理由;若例如丈夫与人通奸,或基于其他理由属公正,法院仍可作出命令(第5(1)条)。
  • 妻子若与人通奸,或无充分理由拒绝与丈夫同住,则无权获得津贴(第5(2)条)。

暴力或严重虐待可以是分开居住的充分理由,因此证据很重要。

他不付款怎么办?

根据第4条,若有人故意不遵守命令,法院可就每次违令发出令状,按征收罚款的方式征收欠款,或判处其每拖欠一个月津贴最高一个月的监禁。《1968年已婚妇女与儿童(赡养执行)法令》提供更多途径,例如扣押收入。

命令可以更改吗?

可以。根据第6条,收款人或付款人可提出申请;在证明情况有变或有其他充分理由后,法院可更改或撤销命令。法院可考虑命令作出后一般生活费用的变化(第6(2)条)。

法令不涵盖哪些人?

根据第13条,若州法律已就赡养作出规定,法令不适用于妻子或子女同为穆斯林的穆斯林男子。这类索偿由伊斯兰法庭处理。

我应该先做什么?

  1. 记录忽视供养的情况:何时停止供养,以及已支付的款项。
  2. 为自己及子女准备每月预算,附上账单。
  3. 收集他经济能力的证据:薪金、生意、产业、生活方式。
  4. 若有关联,保存分开居住理由的证据,例如警方或医疗报告。
  5. 在地方法庭或推事庭提出申请。

例子

一名结婚18个月的妻子在多次受到威胁后离开婚姻住所并报警。丈夫停止供养她和婴儿。她还不能呈请离婚,于是根据1950年法令提出申请。法院考虑她分开居住的理由、丈夫的收入及她们的需要后,命令丈夫每月支付她和孩子的津贴。

常见错误

  • 以为只有离婚才能取得赡养费。
  • 离开住所时没有保存理由的证据。
  • 没有要求从忽视供养之日起追溯支付。
  • 对方不付款时置之不理,而不是申请执行。

何时应咨询律师

若丈夫已停止供养您或子女,而您尚未准备离婚,应咨询律师。请参阅我们的家事与离婚页面,也可以联系我们。

常见问题

我日后还能申请离婚吗?

可以。1950年法令下的赡养令不妨碍日后提出离婚呈请,届时赡养费可根据1976年LRA处理。

丈夫可以根据这项法令索取赡养费吗?

1950年法令是围绕男方供养妻儿的责任而订立的。丈夫的赡养请求,在有限情况下根据1976年LRA处理。

孩子必须和我同住吗?

法令着重于忽视或拒绝供养子女。孩子与谁同住,会影响款项支付给谁。

资料来源与事实核查

本文的法律要点已对照以下第一手资料核查。法律可能修改;本文仅为一般资讯,并非法律意见。

  1. 《1950年已婚妇女与儿童(赡养)法令》(第263号法令),马来西亚总检察署法律网
  2. 《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第164号法令),包括第83、88、93、95及96条,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3. 《1968年已婚妇女与儿童(执行赡养费)法令》(第356号法令),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事实核查日期:202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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