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 单方呈请离婚通常须先取得调解机构的证书(第106(1)条)。
- 联合呈请(第52条)及改教呈请(第51条)获豁免。
- 调解机构应在六个月内处理(第106(5)(a)条)。
- 律师不得出席调解机构的程序(第106(5)(c)条)。
- 法令列明六项例外,可不经转交直接呈请。
很多人意外地发现,有争议的民事离婚,第一步往往不是法院,而是调解机构。法律希望在提出单方呈请前,双方真正尝试和解;但法律也承认,有些情况下调解毫无意义或根本无法进行。
第106条有什么规定?
根据《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LRA)第106(1)条,除根据第51及52条外,任何人须先把婚姻问题转交调解机构,并由该机构证明未能使双方和解,才可呈请离婚。
因此,这项要求适用于以婚姻破裂为由的单方呈请(第53条),不适用于双方同意的联合呈请(第52条),也不适用于一方已改信伊斯兰教的呈请(第51条)。
什么是调解机构?
第106(3)条的定义为:
- 由任何宗教、社群、宗族或团体的有关当局为和解而设立的理事会;
- 婚姻调解庭;或
- 部长在宪报公告批准的其他机构。
双方可协议选择调解机构。若无法达成协议,则交由双方居住地区的婚姻调解庭处理;若双方现居不同地区,则交由双方最后共同居住地区的调解庭(第106(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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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如何进行?
- 调解机构应在转交之日起六个月内处理该婚姻问题(第106(5)(a)条)。
- 双方须出席,各自都有陈述的机会。
- 若无法使双方和解,机构会发出相关证书,并可就赡养费、婚姻财产分配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附上建议(第106(5)(b)条)。
- 律师不得出席调解机构的程序;除非获该机构准许,当事人只能由家庭成员代表(第106(5)(c)条)。
证书随后与离婚呈请一并提交。
什么情况下无须转交?
第106(1)条的但书列出不适用的情况:
- 呈请人遭遗弃,且不知配偶下落;
- 答辩人居住在海外,且不太可能在呈请后六个月内进入马来西亚;
- 答辩人被要求出席调解机构却故意不出席;
- 答辩人被判监禁五年或以上;
- 呈请人指称答辩人患有无法治愈的精神病;或
- 法院信纳存在特殊情况,使转交调解不切实际。
呈请书应说明适用哪一项例外及其理由。
我应该先做什么?
- 决定途径:联合呈请、单方呈请或改教呈请。
- 若是单方呈请,查明负责您所在地区的婚姻调解庭,或与配偶协议其他调解机构。
- 出席调解,并保存通知及出席记录。
- 若和解失败,取得证书。
- 若适用例外,收集证据,例如居于海外或未出席的证明。
例子
莎拉的丈夫已在澳洲生活三年,并表示不会回来。她依据答辩人居于海外、不太可能在六个月内入境马来西亚的例外,在没有转交调解庭的情况下提出单方呈请,并以丈夫的讯息及出入境记录作证。
常见错误
- 没有证书、也不属于例外,就提出单方呈请。
- 把调解庭当作形式,不出席。
- 带律师出席调解庭,而这是不被允许的。
- 以为调解庭的建议是具约束力的法院命令。那只是建议。
何时应咨询律师
咨询律师可帮助您选择正确途径、确认是否适用例外,并在调解阶段后准备呈请。请参阅我们的家事与离婚页面,也可以联系我们。
常见问题
配偶拒绝出席,就能阻止离婚吗?
不能。被要求出席后故意不出席,正是第106(1)条的例外之一。
调解庭会决定抚养权吗?
不会。调解庭可在证书中提出建议,但抚养权、赡养费及资产由法院决定。
调解阶段需要多久?
法令规定调解机构须在转交之日起六个月内处理该婚姻问题。
资料来源与事实核查
本文的法律要点已对照以下第一手资料核查。法律可能修改;本文仅为一般资讯,并非法律意见。
事实核查日期:2026年10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