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 仲裁庭审理不超过5万令吉的索偿,经书面同意可更高(第118号法令第16M、16O条)。
- 须在相关日期起12个月内提出(第16N(2)条)。
- 律师一般不出庭(第16U条)。
- 裁决可作为法院命令执行,不遵守属于罪行(第16AC、16AD条)。
- 较大或较复杂的索偿须上法院。
您刚拿到钥匙。几个星期内,墙壁出现裂痕、瓷砖空心、屋顶漏水,窗户也关不上。发展商迟迟不处理。您有两条主要途径:购屋者索偿仲裁庭或法院诉讼。
缺陷责任期
买卖合约规定交屋后有一段缺陷责任期,在此期间,发展商须在规定时间内维修您以书面报告的缺陷。请查阅您的合约,了解期限及所需步骤。每项缺陷都应以书面报告、保留副本并拍照。
购屋者索偿仲裁庭
仲裁庭根据《1966年房屋发展(管制与执照)法令》设立(第16B条)。
- 金额:所寻求的裁决总额不超过5万令吉的索偿,仲裁庭可以裁决(第16M(1)条)。索偿可包括间接损失(第16M(4)条)。
- 较大的索偿:若双方书面同意,可超过上限(第16O条),或您可放弃超出部分,使索偿符合上限(第16P条)。不得为符合上限而拆分索偿(第16Q条)。
- 依据:索偿必须源自购屋者与发展商之间的买卖合约(第16N(2)条)。
- 排除:不审理收回土地、遗产纠纷、商誉或知识产权的索偿(第16N(1)条),也不审理人身伤害或死亡的索偿(第16N(4)条)。
12个月期限
索偿必须在以下任何一个日期起不迟于12个月内提出:
- 房屋或公共设施的竣工及合格证书发出日期,以较迟者为准;
- 合约中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或
- 合约在证书发出前被终止之日(第16N(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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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如何运作
- 每一方都可出席并陈述。律师不能出庭,除非仲裁庭认为涉及复杂法律问题及严重经济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均可由律师代表(第16U(2)条)。公司可由全职雇员代表(第16U(3)条)。
- 一旦在仲裁庭提出索偿,相同双方不能就相同争议上法院,除非法院案件较早展开,或仲裁庭索偿在未作裁决的情况下结束(第16R条)。
- 裁决是终局并具约束力的,被视为县法庭或推事庭的命令,可据此执行(第16AC条)。
- 未在规定时间内遵守裁决属于罪行,可被罚款1万至5万令吉、监禁最长两年或两者兼施,持续犯罪者另处每日罚款(第16AD条)。
何时上法院较为适合
在以下情况,以违约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可能较为适合:
- 维修费用及损失远超5万令吉,而发展商不同意由仲裁庭审理;
- 12个月期限已过;
- 您同时向承包商或顾问等其他各方索偿;或
- 索偿包括人身伤害。
在法院提出的违约索偿一般受《1953年时效法令》规定的六年时效限制(第6(1)(a)条)。损害赔偿依据《1950年合约法令》第74条:即因违约而自然产生的损失。
我应该先做什么?
- 列出每项缺陷,附上照片及日期。
- 在缺陷责任期内以书面通知发展商。
- 记录发展商的回复及任何维修。
- 若发展商不维修,取得建筑测量师或承包商的报告及维修报价。
- 记下向仲裁庭索偿的12个月期限。
例子
一名购屋者在缺陷责任期内以书面报告墙壁裂痕及屋顶漏水。发展商没有维修。在该期限届满后12个月内,购屋者根据承包商的维修报价提出4万令吉的索偿。仲裁庭判给该款项。
常见错误
- 未通知发展商就自行维修缺陷。
- 只以电话报告缺陷。
- 错过仲裁庭12个月的期限。
- 把一个大额索偿拆分成数个小额索偿。
何时应咨询律师
若缺陷严重或维修费用高、仲裁庭期限已过,或可能有多方须负责,应咨询律师。请参阅我们的民事诉讼页面,也可以联系我们。
常见问题
我可以改去分层管理仲裁庭吗?
分层发展项目公共财产的缺陷也可在那里提出,但须受《房屋发展法令》相关条文规限。买家与发展商之间根据合约产生的纠纷,通常交由购屋者索偿仲裁庭处理。
维修期间我可以索取另觅住所的费用吗?
间接损失可纳入仲裁庭索偿(第16M(4)条),但您必须以文件证明。
如果发展商被清盘怎么办?
向清盘中的公司索偿须通过清盘人进行。请及早寻求意见。
资料来源与事实核查
本文的法律要点已对照以下第一手资料核查。法律可能修改;本文仅为一般资讯,并非法律意见。
- 《1966年房屋发展(管制与执照)法令》(第118号法令),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 房屋及地方政府部:购屋者索偿仲裁庭(TTPR)常见问题——管辖权、5万令吉上限、12个月期限、LAD计算
- 《1950年合约法令》(第136号法令),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 《1953年时效法令》(第254号法令),包括第6条,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事实核查日期:2026年10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