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 被冻结或扣押的诈骗款项可能根据AMLA第55或56条被充公。
- 充公须受善意第三方的权利规限(第61条)。
- 宪报通告召唤申索人说明理由(第61(2)条)。
- 申索人须证明拥有合法权益,且没有参与或知悉罪行(第61(4)条)。
您把积蓄给了在网上认识、承诺结婚的人,或投入了所谓的"投资平台"。几个月后,警方告诉您部分款项在人头账户中被冻结。您听说政府可能会充公这笔钱。您能拿回来吗?
款项如何被冻结或扣押
根据《2001年反洗钱、反恐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AMLA),执法机构可冻结(第44条)或扣押涉嫌为非法活动收益的财产。欺骗是《刑事法典》下的罪行,因此从诈骗受害者处取得的款项可能属于此类。
两种充公
- 起诉后充公(第55条):在洗钱罪的起诉中,法院会下令充公经证明为非法活动收益等的财产。此项须受第61条规限。
- 无起诉的充公(第56条):若没有起诉或定罪,检察官可在扣押或冻结之日起12个月内向高等法院法官申请充公。若法官信纳该财产是非法活动收益,且没有支付有值代价的善意买家,便会下令充公(第56(1)、(2)条)。此项同样须受第61条规限。
被充公的财产归属联邦政府。这就是为什么受害者必须在充公令发出之前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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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作为第三方的权利
第61(1)条规定,充公不影响善意第三方的权利。
宪报通告
法院必须安排在宪报刊登通告,召唤任何声称对该财产拥有权益的第三方,在指定日期出庭说明理由,为何该财产不应被充公(第61(2)条)。
您必须证明的事项
法院在信纳以下各项后,必须把财产发还申索人(第61(4)条):
- 申索人对该财产拥有合法的法律权益;
- 不能把参与、勾结或涉及该罪行归咎于申索人;
- 申索人不知悉且并非故意忽视该财产的非法用途;
- 申索人并非为逃避充公而从被告处取得权利;以及
- 申索人已尽一切合理努力防止该财产被非法使用。
缺乏善意可从客观情况推断(第61(3)条)。
我应该先做什么?
- 若尚未报警,立即报警并保存报案编号。
- 告知调查官您是受害者,希望申索任何被冻结的款项。
- 收集证据:银行转账记录、收款账户资料、与骗子的聊天记录及警方信件。
- 留意宪报通告及法院通知,记下聆讯日期。
- 提交申索及证据,并在指定日期出庭。
例子
一名受害者把6万令吉转入投资诈骗,其中2万5千令吉在人头账户中被冻结。没有人被起诉,检察官申请充公该款项。受害者回应宪报通告,出示银行转账记录及报案书,法院下令把2万5千令吉发还给她。
常见错误
- 以为不必申索,警方就会退钱。
- 错过宪报通告及聆讯日期。
- 无法证明转账流向被冻结的账户。
- 多名受害者争夺同一笔款项,却没有完整记录。
何时应咨询律师
当您得知款项被冻结或扣押,或看到充公通告时,尤其是多名受害者申索同一笔款项时,应咨询律师。请参阅我们的民事诉讼页面,也可以联系我们。
常见问题
若受害者众多,款项如何分配?
由法院就其面前的申索作出裁决。每名申索人都须证明其权益。能追踪您的转账流向被冻结账户的记录至关重要。
我也可以起诉账户持有人吗?
可以。向收款人提出的民事索偿与充公程序是分开的。
如果款项已被充公怎么办?
情况会更困难。请尽快寻求意见,了解是否仍有途径。
资料来源与事实核查
本文的法律要点已对照以下第一手资料核查。法律可能修改;本文仅为一般资讯,并非法律意见。
- 《2001年反洗钱、反恐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613号法令),马来西亚总检察署法律网
- 《刑事法典》(第574号法令),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 马来西亚政府门户网站:NSRC 997 热线(国家诈骗应对中心)
- 马来西亚皇家警察(PDRM):如何报警,包括根据《1987年道路交通法令》第52条报告交通事故
事实核查日期:2026年10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