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

配偶在离婚前出售或隐藏资产,法院能阻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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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 第102条适用于婚姻诉讼期间,或已有资产、赡养命令或协议时。
  • 法院可撤销过去三年内怀有禁止目的的处置。
  • 法院也可颁发禁令阻止拟进行的处置。
  • 支付对价、善意且不知情的买家受保护。
  • 速度与文件至关重要。

离婚在即时,有些配偶开始把钱从联名户口转走、把财产过户给亲属,或把车廉价卖给朋友,目的是让可分的少一点、要付的少一点。马来西亚民事家事法赋予法院专门的权力处理这种行为。

第102条允许什么?

《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LRA)第102条适用于:

  • 任何婚姻诉讼尚在进行中;
  • 已有婚姻资产分配命令(第76条)而未获遵守;
  • 已有赡养命令(第77条或第93条)且未被撤销;或
  • 根据协议须支付赡养费。

在上述情况下,法院可应申请:

  • 若信纳配偶、前配偶或父母在过去三年内处置财产,目的是减少其支付赡养费的能力,或剥夺另一方对该财产的权利,可撤销该处置;以及
  • 颁发禁令阻止怀有上述目的而拟进行的处置。

什么算处置?

"处置"包括出售、赠与、租赁、抵押或任何其他转移或设定负担于财产所有权或占有权的交易(第102(2)条)。"财产"包括任何种类的动产或不动产,也包括金钱。

但若以金钱或等值对价,处置给善意且不知道处置目的的人,则不属于此处所指的处置。支付合理价格、对计谋毫不知情的真正买家受到保护。

哪些证据有帮助?

  • 时间:在婚姻破裂前后不久,或呈请书送达后进行的转移。
  • 受让人:转给亲属、朋友或配偶控制的公司。
  • 价值:远低于市价的出售,或赠与。
  • 记录:银行月结单、地契查册、车辆拥有权记录、公司查册,以及有关"转移东西"的讯息。

法院也可在婚姻诉讼中命令披露资产,这往往会揭露转移行为。

有多紧急?

若得知某项产业即将被出售或过户,应在事情发生之前申请禁令。撤销已完成的交易较难,尤其是财产已到了善意买家手中。申请须以宣誓书证据支持。若是一般民事索偿中更广泛的资产冻结,参阅马瑞瓦禁令。

我应该先做什么?

  1. 列出资产:产业、户口、车辆、股份、生意及贵重物品。
  2. 在合法范围内进行查册,例如地契及公司查册。
  3. 保存证据:转移记录及配偶的言论。
  4. 提出或确认婚姻诉讼,因为第102条须以此、或以现有命令或协议为前提。
  5. 尽快申请禁令或撤销。

例子

在离婚诉讼期间,一名妻子发现丈夫在她搬出两个月后,以象征性价格把家庭的第二间产业过户给他的哥哥。她凭地契查册、过户文件及丈夫"你什么都拿不到"的讯息,根据第102条提出申请。法院会考虑该过户是否为了挫败她的请求,以及哥哥是否出于善意。

常见错误

  • 等到资产分配聆讯才提出几个月前的转移。
  • 没有文件,只凭怀疑提出申请。
  • 忽略金钱:提款及转账都算财产。
  • 自行采取行动,例如把家中物品搬走。

何时应咨询律师

一旦怀疑资产正被转移,应立即咨询律师,以便在交易完成前考虑申请禁令。请参阅我们的家事与离婚页面,也可以联系我们。

常见问题

第102条涵盖从联名户口转走的钱吗?

"财产"包括金钱,所以若转账怀有禁止目的,可以提出质疑。

法院能撤销卖给陌生人的交易吗?

若买家支付了金钱或等值对价、出于善意且不知道出售的目的,则不能(第102(2)条)。

有时间限制吗?

撤销适用于过去三年内的处置。禁令针对拟进行的处置,因此要及早行动。

资料来源与事实核查

本文的法律要点已对照以下第一手资料核查。法律可能修改;本文仅为一般资讯,并非法律意见。

  1. 《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第164号法令),包括第83、88、93、95及96条,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2. 《1950年特定济助法令》(第137号法令),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3. 马来西亚联邦法院总注册官办公室(司法机构网站)

事实核查日期:202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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