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 除非获豁免,所指的通奸者须被列为共同答辩人(第58(1)条)。
- 呈请书可请求共同答辩人赔偿(第58(2)条)。
- 赔偿须以证明通奸为前提,且不含惩戒性或惩罚性成分(第58(3)(b)条)。
- 即使离婚呈请被驳回,仍可判给赔偿(第59(1)条)。
- 法院可把赔偿以信托方式为子女持有(第59(2)条)。
发现配偶有外遇令人痛苦,很多人都想知道第三者是否须为此负责。根据马来西亚民事离婚法,答案是可以,但只能在离婚诉讼中提出,而且必须有证据。
谁是共同答辩人?
根据《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LRA)第58(1)条,若离婚呈请(或配偶的答辩)指称通奸,所指的通奸者必须被列为共同答辩人,除非法院基于特殊理由豁免。共同答辩人会收到呈请书,并可就指控提出抗辩。
我可以索取赔偿吗?
可以。呈请书可请求法院命令共同答辩人就通奸支付赔偿(第58(2)条)。无论呈请人是丈夫或妻子都适用。
- 若呈请人的证据结束后,法院认为针对共同答辩人的证据不足以要求其答辩,共同答辩人会被解除(第58(3)(a)条)。
- 若审讯结束时,法院信纳答辩人与共同答辩人之间的通奸已获证明,可判给呈请人其认为适当的赔偿,但该赔偿不得包含任何惩戒性或惩罚性成分(第58(3)(b)条)。
换言之,赔偿是为了补偿呈请人,而不是惩罚共同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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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通奸?
直接证据很少见,通奸通常以间接证据证明,例如:
- 显示亲密关系的讯息、电邮及社交媒体内容;
- 照片、酒店订房、旅行记录或同居;
- 配偶或共同答辩人的承认;以及
- 婚外生子。
证据必须合法取得。截图等电子证据须根据《1950年证据法令》妥当呈堂。参阅WhatsApp截图作为证据。
法院还可以作出什么命令?
- 即使离婚不成:即使针对答辩人的呈请被驳回或押后,法院仍可判共同答辩人赔偿(第59(1)条)。
- 为子女设信托:法院可指示把全部或部分赔偿交由受托人持有,用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或支付赡养费(第59(2)条)。
- 讼费:在丈夫提出的呈请中,若通奸成立,法院可命令共同答辩人支付讼费,但受第59(3)条的限制。讼费一般由法院酌情决定。
我应该先做什么?
- 合法地保存证据,注明日期及来源。
- 确认共同答辩人的全名及送达地址。
- 确定所依据的事实:通奸,且您认为无法容忍与配偶共同生活(第54(1)(a)条)。
- 提出单方呈请前,确认调解庭的要求(第106条)。
- 避免公开指控:不要在网上发布外遇的事,否则可能招来诽谤诉讼。
例子
一名妻子发现丈夫与同事之间几个月的酒店收据和讯息。她以通奸为由提出单方呈请,把该同事列为共同答辩人,并请求赔偿。审讯时证据显示两人的关系;法院判给补偿性赔偿,并指示把部分款项以信托方式为两名子女持有。
常见错误
- 另外提出民事诉讼起诉第三者,而不是在离婚呈请中提出。
- 使用非法取得的证据,例如入侵手机。
- 期望获得惩罚性赔偿。
- 公开与共同答辩人对质或羞辱对方。
何时应咨询律师
在与任何人对质之前,应先咨询律师,规划证据与呈请。请参阅我们的家事与离婚页面,也可以联系我们。
常见问题
妻子可以向另一名女子索偿吗?
可以。第58条所指的通奸者不分男女,呈请人也可以是丈夫或妻子任何一方。
共同答辩人必须知道我的配偶已婚吗?
是否知情可能影响赔偿评估及讼费(第59(3)条),但赔偿的关键问题在于通奸是否获证明。
不离婚也可以索偿吗?
LRA下的索偿是在离婚诉讼中提出的。作决定前,请先与律师讨论您的选择。
资料来源与事实核查
本文的法律要点已对照以下第一手资料核查。法律可能修改;本文仅为一般资讯,并非法律意见。
- 《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第164号法令),包括第83、88、93、95及96条,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 《1950年证据法令》(第56号法令),包括第114A条,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 马来西亚联邦法院总注册官办公室(司法机构网站)
事实核查日期:2026年10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