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 父母一方可申请禁止另一方把孩子带出马来西亚(1976年法令第101(1)条)。
- 适用于婚姻诉讼进行中,或有抚养权协议或命令的情况。
- 法院也可附条件或承诺准许出行。
- 也可针对没有抚养权的第三方申请禁令(第101(2)条)。
- 违令可按藐视法庭惩处(第101(3)条)。
对柔佛的家庭来说,新加坡只是一段短短的车程。婚姻破裂时,最令人担心的事之一,就是另一方把孩子带过长堤或更远的地方,一去不回。马来西亚的民事家事法赋予法院专门的权力防止这种情况。
第101条允许什么?
根据《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LRA)第101(1)条,法院可应孩子的父亲或母亲申请,在:
- 任何婚姻诉讼尚在进行中;或
- 根据协议或法院命令,一方拥有孩子的抚养权而另一方没有
的情况下,颁发禁令,禁止另一方把孩子带出马来西亚;法院也可准许把孩子带出马来西亚,无条件或附加条件或承诺。
根据第101(2)条,法院可应任何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禁止拥有抚养权者以外的任何人把孩子带出马来西亚,例如亲属。
抚养权命令呢?
抚养权命令本身可附加条件,禁止获抚养权的人把孩子带出马来西亚(第89(2)(e)条)。若准许出行,命令通常会订明目的地、日期、返回安排及联络方式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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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多紧急?
若确有即将带离的真实风险,例如已订机票、行李已装车或已表明要搬走,可提出紧急申请,有时起初可不先通知另一方,之后再进行完整聆讯。申请须附宣誓书,说明风险并附上讯息或订票资料等证据。
违反命令会怎样?
不遵守第101条下的命令,可按藐视法庭惩处(第101(3)条)。藐视法庭程序很严肃,须按正式程序进行。若孩子已被带到国外,能否带回可能取决于该国的法律及法院,因此预防最为重要。
我应该先做什么?
- 收集风险证据:有关搬迁的讯息、机票或巴士订票、海外工作邀约,或护照申请。
- 在合法范围内保管文件,并记下孩子的护照由谁持有。
- 提出或确认婚姻诉讼,或依据现有的抚养权协议或命令。
- 根据第101条提出申请,必要时紧急申请,并要求适当的条件。
- 妥当送达命令,确保另一方知悉。
例子
新山一名父亲得知分居的妻子接受了新加坡的工作,打算"下星期"把儿子带走。离婚诉讼正在进行。他凭妻子的讯息根据第101条提出紧急申请。法院在下一次聆讯前禁止她把孩子带出马来西亚,并在聆讯时考虑是否附条件准许出行。
常见错误
- 等到孩子已经出国才行动。
- 未咨询法律意见就藏起孩子的护照,可能适得其反。
- 相信对方会把孩子带回来的口头承诺。
- 没有真实风险的证据就提出申请。
何时应咨询律师
若您认为孩子可能被带出国,应立即咨询律师。请参阅我们的家事与离婚页面,也可以联系我们。
常见问题
我能阻止到新加坡的短期度假吗?
法院可禁止出行,或附条件准许,例如固定日期及须返回。法院会衡量孩子的福祉及不返回的风险。
我们还没离婚,也可以申请吗?
第101(1)条适用于婚姻诉讼进行中,或抚养权依协议或命令而定的情况。也可能有其他选择,请按您的情况寻求意见。
孩子已经在国外了怎么办?
能否带回取决于当地法律及法院。请尽快行动,并在两地寻求法律意见。
资料来源与事实核查
本文的法律要点已对照以下第一手资料核查。法律可能修改;本文仅为一般资讯,并非法律意见。
- 《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第164号法令),包括第83、88、93、95及96条,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 《1961年未成年人监护法令》(第351号法令),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 马来西亚联邦法院总注册官办公室(司法机构网站)
事实核查日期:2026年10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