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 若租客已弃置单位,可采用弃置物业程序(《1951年扣押法令》第23条)。
- 若通知张贴后十天内无人申请,管有权便交给房东(第23(2)条)。
- 欠租及损坏以违约赔偿方式追讨(《1950年合约法令》第74条)。
- 清楚交代押金的用途。
- 未经适当步骤,不要处置物品。
租客不再接电话。您前往查看时,单位已空或半空,租金拖欠了好几个月,墙壁受损,还留下一些家具。您想收回物业并取回欠款。谨慎行事可保护您免受反索偿。
收回物业:被弃置的物业
自行换锁有风险,因为《1950年特定济助法令》规定租约结束后,房东须通过法院诉讼向占用人收回管有权(第7(2)条)。若租客看来已经离开,《1951年扣押法令》第23条提供了一条法院途径。
在以下情况下,法官可应房东申请,授权执达官进入并接管物业:
- 物业以全额租金或不少于年值四分之三的租金出租;
- 租金拖欠不少于两个月;以及
- 租客已弃置物业,且没有留下足够的财物可供扣押以追讨欠租(第23(1)条)。
执达官进入物业并张贴通知,说明除非在十天内有关人士向法官申请并获另行命令,否则将把管有权交给房东。若十天内无人申请,执达官便把物业交给房东,租约被视为终止(第23(2)条)。若有人申请,法官会作出公平的命令(第2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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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欠租及损坏赔偿
租约是一份合约。违约时,无过错的一方有权就违约在通常情况下自然产生的损失,或双方订约时已知可能产生的损失获得赔偿(《1950年合约法令》第74(1)条)。间接及过于遥远的损失不能追讨(第74(2)条)。
常见索偿包括:
- 直至租约结束或收回物业之日的未付租金;
- 若由租客负责,则包括未付水电费;
- 超出正常损耗的损坏的维修费用;
- 租约中规定的其他损失。
押金
大多数租约允许房东以押金抵扣欠租及损坏。请清楚记账,列明押金如何抵用及所索偿的余额。
证明损失
- 租约开始时的入住清单及照片。
- 收回单位时拍摄的照片及录影。
- 维修的报价单及收据。
- 租金记录及银行结单。
- 寄给租客的追讨信副本。
遗留的物品
法律并没有简单规则允许房东处置租客的物品。若您采用第23条程序,应把物品问题提交法院处理。否则,请列出物品并拍照,以书面给予租客合理时间取回,处置前先寻求意见。
哪一个法院?
索偿金额决定案件交由县法庭、推事庭还是高等法院审理。较小的索偿可能适合在县法庭采用小额索偿程序。
我应该先做什么?
- 没有法院命令或意见前,不要换锁或处置物品。
- 详细拍摄物业的照片及录影。
- 向租客最后已知的地址及电邮发出追讨信。
- 若租客已弃置物业,根据第23条提出申请。
- 收集文件:租约、清单、租金记录、维修报价。
例子
一名租客停止交租后消失,留下一张破沙发及损坏的门。房东根据第23条提出申请。执达官张贴通知,十天内无人申请,房东收回物业。房东随后就三个月欠租及维修费用提出诉讼,并扣除押金。
常见错误
- 没有法院命令就破门或换锁。
- 丢弃租客的物品。
- 没有入住清单可作比较。
- 索取全面装修的费用,而不是维修费用。
何时应咨询律师
在进入被弃置的物业或处置物品之前,以及欠租或损坏金额较大时,应咨询律师。请参阅我们的民事诉讼页面,也可以联系我们。
常见问题
我可以没收全部押金吗?
只能在租约允许、且欠租及损坏足以支持的范围内。请记账并退还余额。
找不到租客送达诉讼文件怎么办?
若无法亲身送达,法院可准许以其他方式进行替代送达。请参阅我们关于替代送达的文章。
追讨租金有多久时间?
追讨欠租的诉讼受《1953年时效法令》中的专门时效条文规管。请及早行动并寻求意见。
资料来源与事实核查
本文的法律要点已对照以下第一手资料核查。法律可能修改;本文仅为一般资讯,并非法律意见。
- 《1951年扣押法令》(第255号法令),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 《1950年合约法令》(第136号法令),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 《1950年特定济助法令》(第137号法令),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 《1948年下级法院法令》(第92号法令),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 联邦法院总注册官办公室:小额索偿指南(《2012年法庭规则》第93号令)
事实核查日期:2026年10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