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 婚姻无效呈请依1976年法令第67至75条处理。
- 无效理由包括重婚、年龄规定、禁婚亲等及双方性别(第69条)。
- 可撤销理由包括未圆房及未有效同意(第70条)。
- 可撤销婚姻受障碍限制(第71条)。
- 特定情况下子女的婚生地位受保护(第75条)。
离婚是结束一段有效的婚姻。宣告婚姻无效(婚姻无效判令)则是宣布婚姻自始无效,或自判令之日起撤销一段可撤销的婚姻。若结婚时存在根本问题,或婚姻从未圆房,当事人可考虑这条途径。
谁可以提出呈请?在哪里?
任何丈夫或妻子都可就其婚姻提出婚姻无效判令的呈请(《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LRA)第68条)。根据第67条,法院只能在以下情况下颁发判令:
- 婚姻已根据法令注册或被视为已注册,或根据规定一夫一妻制的法律(或以此为前提)缔结;并且
- 提出诉讼时双方都居住在马来西亚。
婚姻何时属无效?
根据第69条,在指定日期后缔结的婚姻,若有以下情况即属无效:
- 任何一方已有合法婚姻,且前段婚姻仍然有效;
- 不符合年龄规定:男方未满18岁,或16岁以上未满18岁的女方未取得法令规定的特别准证而结婚;
- 双方属禁婚亲等,除非获发特别准证;或
- 双方并非分别为男性和女性。
无效婚姻被视为从未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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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何时属可撤销?
根据第70条,婚姻只在以下理由下属可撤销:
- 因任何一方无能力而未圆房;
- 因答辩人故意拒绝而未圆房;
- 任何一方因胁迫、错误、心智不健全或其他原因未有效同意;
- 结婚时任何一方患有精神障碍,以致不适合结婚(法令提及的《1952年精神障碍条例》已被《2001年精神卫生法令》废除);
- 结婚时答辩人患有传染性性病;或
- 结婚时答辩人怀有呈请人以外他人的孩子。
有救济的障碍吗?
可撤销婚姻有。根据第71(1)条,若答辩人令法院信纳,呈请人明知婚姻可被撤销,却以行为令答辩人合理相信呈请人不会提出撤销,而且颁发判令对答辩人不公,法院就不会颁发判令。至于性病及怀孕理由,呈请人在结婚时还必须不知情(第71(2)条)。
判令有什么效力?
- 以可撤销理由颁发的判令,只从生效之日起撤销婚姻;在此之前,婚姻视为存在(第73(2)条)。
- 子女:可撤销婚姻所生、若婚姻是以离婚解除即属婚生的子女,视为婚生(第75(1)条)。无效婚姻所生的子女,若结婚时一方或双方合理相信婚姻有效,在符合条件下视为婚生(第75(2)-(3)条)。
我应该先做什么?
- 确定理由,以及该理由令婚姻属无效还是可撤销。
- 核实居住情况:提出诉讼时双方必须居住在马来西亚。
- 收集证据:前段婚姻记录、出生证明、医疗证据或讯息。
- 若属可撤销理由,不要拖延,因为第71条设有障碍。
- 与呈请一并考虑子女的安排。
例子
一名女子婚后六个月发现,丈夫在马来西亚的前段婚姻从未解除,婚姻记录也证实了这一点。她以婚姻根据第69(a)条属无效为由,呈请宣告婚姻无效。
常见错误
- 婚姻其实无效,却申请离婚。
- 以可撤销理由提出前拖延太久,并表现得好像婚姻会继续。
- 以为宣告婚姻无效会损害子女的地位。
- 忽略双方必须居住在马来西亚的要求。
何时应咨询律师
咨询律师,以决定宣告婚姻无效还是离婚才是正确途径。请参阅我们的家事与离婚页面,也可以联系我们。
常见问题
两年规定适用于宣告婚姻无效吗?
第50条的两年限制适用于离婚呈请。婚姻无效呈请是另一种诉讼。
宣告婚姻无效比离婚快吗?
不一定。理由必须有证据证明,答辩人也可以提出抗辩。
穆斯林婚姻可以根据LRA宣告无效吗?
不可以。本文只涉及1976年LRA下的民事婚姻。
资料来源与事实核查
本文的法律要点已对照以下第一手资料核查。法律可能修改;本文仅为一般资讯,并非法律意见。
- 《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第164号法令),包括第83、88、93、95及96条,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 《2001年精神卫生法令》(第615号法令),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 马来西亚联邦法院总注册官办公室(司法机构网站)
事实核查日期:2026年10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