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 共同疏忽只会减少赔偿,不会令索偿失败(《1956年民法法令》第12(1)条)。
- 法院先记录全额赔偿,再作扣减(第12(2)条)。
- 头盔与安全带的争议,通常只影响本可避免的伤害。
- 共同疏忽须由被告证明。
- 家属的抚养索偿亦适用同样的扣减(第12(4)条)。
对方司机闯红灯,但您骑摩托时没戴头盔,或没系安全带,或稍微超速。保险公司现在说您"也有错",只肯赔较少的金额。本文说明马来西亚的共同疏忽如何运作,以及您可以怎么做。
有过失不等于不能索偿
相关规定在《1956年民法法令》第12(1)条。若一个人所受的损害部分源于自己的过失、部分源于他人的过失,索偿不会因索偿人本身的过失而失败。相反,法院会根据索偿人应负的责任比例,按其认为公正合理的程度减少赔偿。
因此问题从来不只是"谁有错",而是"每一方要负多少责任"。
法院如何分配过失
法院主要考虑两点:
- 因果关系:各方的行为在多大程度上导致意外或伤害。
- 可责程度:各方偏离合理道路使用者标准的程度。
过失通常以百分比表示,例如70:30或80:20。若法院认定您须负20%责任,您可获得评定赔偿额的80%。
根据第12(2)条,法院必须先认定并记录假设您没有过失时可获得的全额赔偿,然后才作出扣减。这使判决理由清楚透明,在上诉时也很重要。
头盔与安全带
骑摩托戴头盔、坐车系安全带,都是道路交通条例下的法律规定。但没有佩戴,通常不会使您须为意外本身负责,而只与伤势有关:
- 若戴了头盔就可避免或减轻头部伤害,法院可就该伤害减少赔偿。
- 若无论如何都会受伤(例如摩托车意外中的腿部骨折),没戴头盔可能毫无影响。
证明共同疏忽的责任在被告,包括证明没戴头盔或安全带与伤害之间的关联。医疗证据往往决定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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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常见争议
保险公司常在以下情况主张共同疏忽:
- 索偿人超速或没有适当留意路况;
- 在远离行人过道的地方过马路;
- 在错误车道行驶,或夜间没开车灯;
- 身为乘客却明知司机喝醉仍搭乘。
每一项主张都必须有证据支持,而非凭空假设。现场草图、照片、行车记录仪片段、警方调查结果及独立证人都很重要。
致命意外
若死者本身也有过失,家属根据第7条提出的抚养索偿,赔偿也会按相同比例扣减(第12(4)条)。因此过失分配问题对家属与对受伤者同样重要。
我应该先做什么?
- 报警,写明您所知的意外经过。
- 保存证据:行车记录仪片段、现场照片、双方车辆的损坏情况,以及您当时戴的头盔。
- 待警方完成后,索取现场草图及调查结果。
- 记下证人的姓名及电话。
- 寻求意见前,不要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承认过失。
例子
一名摩托骑士被一辆在他前方右转的汽车撞倒。他车速适中,但头盔扣带没扣好,头盔在撞击时脱落。他头部受伤,手腕骨折。法院认定意外主要是汽车司机的责任,但在医疗证据显示扣好的头盔很可能可减轻头部伤害后,只扣减头部伤害的赔偿,手腕伤害的赔偿则不扣减。
常见错误
- 以为自己"也有错"就不能索偿。
- 不要求保险公司说明依据,就接受其提出的过失比例。
- 丢弃损坏的头盔或其他实物证据。
- 签署写明意外是"双方都有错"的声明。
何时应咨询律师
若保险公司说您也有过失,或所提出的比例似乎过高,应咨询律师。请参阅我们的民事诉讼页面,也可以联系我们。
常见问题
我会被判100%过失吗?
若证据显示意外完全由您造成,就会如此,索偿亦告失败。但若双方都有责任,赔偿就会按比例分配。
过失比例是双方协议还是由法院决定?
可在和解时协议。若无法达成协议,则由法院听取证据后决定。
我有多久时间提出诉讼?
人身伤害索偿一般适用《1953年时效法令》第6(1)(a)条,自意外发生起六年。针对公共机构的索偿可能有较短期限。
资料来源与事实核查
本文的法律要点已对照以下第一手资料核查。法律可能修改;本文仅为一般资讯,并非法律意见。
- 《1956年民法法令》(第67号法令),包括第7、8、12及28A条,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 《1953年时效法令》(第254号法令),包括第6条,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 《1987年道路交通法令》(第333号法令),经第A1618号法令(2020年)修订,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 马来西亚皇家警察(PDRM):如何报警,包括根据《1987年道路交通法令》第52条报告交通事故
事实核查日期:2026年10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