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 行人及脚车骑士可起诉疏忽的司机。
- 强制保险涵盖任何人的身体伤害(第91(1)(b)条)。
- 应尽快取得闭路电视及行车记录仪证据。
- 共同疏忽只减少而不否定索偿(《1956年民法法令》第12条)。
- 保险及法定津贴不会从赔偿中扣除(第28A(1)条)。
行人和脚车骑士没有车身或安全气囊保护,被汽车撞倒时伤势往往严重。好消息是,法律途径通常很直接:对司机提出疏忽索偿,由司机的保险公司赔付。较困难的通常是证据,以及关于共同疏忽的争议。
起诉司机
每名司机对其他道路使用者,包括行人和骑脚车的人,都负有合理谨慎的责任。常见的违反包括:
- 没有适当留意路况;
- 超速,尤其在学校及住宅区附近;
- 在行人过道或交界处没有让路;
- 转弯时没有留意脚车骑士;
- 开车门时撞到脚车骑士。
司机的保险保障您
根据《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91(1)(b)条,强制汽车保单必须为因在道路上使用车辆而造成任何人死亡或身体伤害的责任投保。身为车外的行人或脚车骑士,您属于该保障范围内的第三方。实际上由保险公司处理索偿,而针对受保司机的判决,在符合第96条条件下,一般由保险公司支付。
若无法追查司机或司机没有保险,请参阅我们关于肇事逃逸及无保险司机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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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证据
- 附近商店、住家及建筑物的闭路电视。请尽快索取,片段往往几天内就被覆盖。
- 其他车辆的行车记录仪片段。
- 警方现场草图、照片及调查结果。
- 证人,包括其他行人。
- 保持原状的脚车、头盔及衣物。
共同疏忽
保险公司可能主张您也有过失,例如:
- 不在行人过道过马路,或闯红灯过马路;
- 有行人道却走在马路上;
- 夜间骑车没有车灯或反光装备;
- 突然从停泊车辆之间走出马路。
根据《1956年民法法令》第12(1)条,这不会否定索偿,只会按法院认为公正合理的程度减少赔偿,并须由被告证明。司机应预料到行人,尤其是儿童及长者,可能会犯错。
赔偿
非致命伤害的赔偿,根据普通法及《1956年民法法令》第28A条评定。您可索取痛苦与创伤、医药费、收入损失及未来看护费用。根据保单或成文法就该伤害所支付的款项不予考虑(第28A(1)条)。
我应该先做什么?
- 立即求医,即使您觉得没事。
- 报警,并记下车牌号码。
- 在最初几天内向附近场所索取闭路电视片段。
- 拍摄现场照片,包括行人过道、照明及道路标线。
- 保存损坏的脚车及头盔。
例子
一名沿着道路左侧骑行的脚车骑士,被一辆横过其路线左转的汽车撞倒。司机说骑士"突然冒出来"。附近商店的闭路电视显示,骑士在数秒前已清楚可见,而且车灯亮着。保险公司承认责任,索偿便按其伤势价值进行。
常见错误
- 拖太久才索取闭路电视片段。
- 修理或丢弃脚车。
- 在联合声明中接受司机的说法。
- 因伤势"看起来轻微"而没有看医生。
何时应咨询律师
若您以行人或脚车骑士身份受伤,尤其司机对过失有争议时,应咨询律师。请参阅我们的民事诉讼页面,也可以联系我们。
常见问题
我的孩子跑出马路,家人还能索偿吗?
有可能。法院会以该年龄儿童可被期望的行为来评估儿童的行为,而司机在儿童附近必须格外小心。请寻求意见。
我在大道上骑脚车,有影响吗?
这可能与共同疏忽有关。法院会考虑事实及该道路的规定。
我有多久时间索偿?
人身伤害索偿一般适用《1953年时效法令》第6(1)(a)条的六年时效。
资料来源与事实核查
本文的法律要点已对照以下第一手资料核查。法律可能修改;本文仅为一般资讯,并非法律意见。
- 《1987年道路交通法令》(第333号法令),经第A1618号法令(2020年)修订,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 《1956年民法法令》(第67号法令),包括第7、8、12及28A条,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 《1953年时效法令》(第254号法令),包括第6条,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 马来西亚皇家警察(PDRM):如何报警,包括根据《1987年道路交通法令》第52条报告交通事故
事实核查日期:2026年10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