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 受保雇员向PERKESO申请工伤津贴(第15条)。
- 第31条禁止就工伤向雇主或同事索取赔偿。
- 受强制第三方险保障的汽车意外属例外。
- 场所占用人、其他承包商及制造商等第三方仍可被起诉。
- 《职业安全与卫生法令》的责任本身不产生民事诉因(第59条)。
工厂的机器压伤您的手,或您在仓库从梯子上跌下。您有医药费,又无法工作。应该向PERKESO索偿、起诉雇主,还是两者都做?在马来西亚,答案取决于许多工人从未听过的一项条文:《1969年雇员社会保险法令》第31条。
PERKESO工伤计划
《1969年雇员社会保险法令》为遭遇工伤的受保雇员提供津贴。根据第15条,津贴包括:
- 受保人因工伤致残的残疾津贴;
- 受保人死亡时的受养人津贴;
- 殡葬津贴;
- 严重残疾者的长期看护津贴;
- 医疗津贴及康复。
在受雇期间发生的意外,除非有相反证据,推定源于该雇佣(第23条)。某些出行及紧急情况也受保障(第24至25条)。
第31条:一般不能起诉雇主
第31条规定,受保人或其受养人无权根据任何其他法律,就以雇员身份遭受的工伤,向雇主或雇主的任何其他雇员收取或追讨任何补偿或赔偿。
实际上,就工伤而言,受保雇员通常不能对雇主或同事提出疏忽索偿,补救途径是PERKESO。
汽车意外例外
若雇主或其雇员根据《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四部分须投保第三方险,因汽车意外而产生的索偿不受此限制。因此,若驾驶公司货车的同事撞伤您,除了PERKESO,您或可向雇主及汽车保险公司索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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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非雇主的人
第31条保护的是雇主及其雇员,并不保护第三方。视乎事实,您可能可以对以下人士提出疏忽索偿:
- 您被派往工作的场所的占用人或业主;
- 工地上并非您雇主的总承包商或其他承包商;
- 有缺陷设备的制造商或供应商。
在评定未导致死亡的人身伤害赔偿时,PERKESO津贴不会被扣除(《1956年民法法令》第28A(1)(c)条)。
《1994年职业安全与卫生法令》的角色
《1994年职业安全与卫生法令》规定每名雇主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确保雇员在工作时的安全、健康及福利(第15条)。违反者可被职业安全与卫生局(DOSH)执法及起诉。但第59条规定,第四至第六部分的责任不赋予民事诉讼权。民事索偿必须基于普通法疏忽或其他法律;该法令的标准仍可作为何谓合理的相关证据。
我应该先做什么?
- 求医,并告诉医生这是工伤意外。
- 以书面向雇主报告意外,并要求雇主向PERKESO报告。
- 附上雇主报告及医疗文件,提出PERKESO申请。
- 拍照记录现场、设备及缺少的防护装置。
- 查明其他涉及的人:场所占用人、承包商、设备供应商。
例子
一名受雇于维修公司的技术员,在客户仓库工作时,因客户没有修理装卸区的门,门倒下砸伤他。PERKESO支付他的残疾津贴。第31条令他不能起诉自己的雇主,但他的律师对仓库占用人(第三方)提出疏忽索偿。
常见错误
- 花钱提出被第31条禁止的、针对雇主的索偿。
- 没有及时向PERKESO申请。
- 忽略可能对第三方提出的索偿。
- 没有查看意外是否属于例外范围内的汽车意外。
何时应咨询律师
若您在工作时严重受伤,特别是涉及第三方或车辆,或PERKESO对您的申请有争议,应咨询律师。请参阅我们的民事诉讼页面,也可以联系我们。
常见问题
我因工伤请病假期间,雇主可以开除我吗?
该法令有条文保护暂时残疾期间的雇员(第53条)。开除问题也可交由劳资法庭处理。请寻求意见。
雇主从未为我登记社险怎么办?
请联系PERKESO。法令有条文处理雇员未被登记时的津贴问题,雇主也可能被采取行动。请就您的选择寻求意见。
我有多久时间起诉第三方?
人身伤害索偿一般适用《1953年时效法令》第6(1)(a)条的六年时效。
资料来源与事实核查
本文的法律要点已对照以下第一手资料核查。法律可能修改;本文仅为一般资讯,并非法律意见。
- 《1969年雇员社会保险法令》(第4号法令),马来西亚总检察署法律网
- 社会保险机构(PERKESO/SOCSO)官方网站
- 《1994年职业安全与卫生法令》(第514号法令),马来西亚总检察署法律网
- 《1956年民法法令》(第67号法令),包括第7、8、12及28A条,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 《1953年时效法令》(第254号法令),包括第6条,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事实核查日期:2026年10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