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 医疗问题交由医药局处理,再上诉至上诉医药局(第33条)。
- 有新证据或重大且无法预见的恶化时可申请复审(第34条)。
- 其他争议须在三年内交由社会保险上诉委员会处理(第84、86条)。
- 民事法院不能直接裁决这些问题(第84(4)、(5)条)。
- 上诉至高等法院只限重大法律问题,并须在60天内提出(第91条)。
PERKESO来信说您的意外不属工伤,或医药局评定的收入能力损失比例似乎过低。您可以挑战该决定,但必须知道哪个机构决定哪类问题。走错途径会浪费时间。
两类不同的决定
根据《1969年雇员社会保险法令》:
- 医疗问题("残废"及"残疾"问题,例如伤害是否导致永久残疾,以及收入能力损失的百分比)由医药局决定(第32条)。
- 其他问题及争议,例如您是否属该法令下的雇员、意外是否源于受雇、工资率,或领取津贴的权利及金额,由社会保险上诉委员会决定(第84(1)条)。
民事法院无权直接裁决这些问题(第84(4)、(5)条),您必须循法定途径处理。
途径一:挑战医药局的决定
若您或PERKESO不满医药局的决定,任何一方均可按规定方式及期限向上诉医药局上诉(第33(2)条)。请查看决定信中列明的期限,并尽快行动。
决定也可在以下情况复审:
- 新证据显示决定是因重要事实未披露或失实陈述而作出(第34(1)条);或
- 评估后伤害的后果出现重大且无法预见的恶化(第34(2)条)。除非获上诉医药局批准,否则评估后未满三年(临时评估则为六个月)不得申请此类复审(第3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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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径二:社会保险上诉委员会
上诉委员会由一名主席及两名分别代表雇主与雇员的评审员组成,主席须曾任司法及法律官员或律师十年(第83条)。委员会拥有推事庭法官传召证人及命令出示文件的权力(第87条)。
程序以申请方式展开,必须在诉因产生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第86(2)条)。就津贴申请而言,除非已按条例在应付之日后12个月内(或委员会准许的延长期限内)申请该津贴,否则诉因不被视为已产生(第86(3)(a)条)。若出现尚未决定的医疗问题,委员会会指示PERKESO先取得医药局的决定(第84(3)条)。
上诉至高等法院
委员会可将法律问题提交高等法院裁决(第90条)。除此之外,对上诉委员会的命令只有在涉及重大法律问题时才可向高等法院上诉,且须在命令作出后60天内提出(第91条)。对事实或医疗意见有分歧,一般并不足够。
我应该先做什么?
- 细读决定信,确认是哪个机构作出决定及适用的期限。
- 索取医药局报告副本及您的完整医疗记录。
- 请主治医生就具体问题出具支持性医疗报告。
- 收集与工作关联的证据:雇主报告、班次记录、证人。
- 在期限内提出上诉或申请。
例子
一名工厂工人的手部伤害被评定为偏低的百分比。六个月后,他的手指更加僵硬,无法重返原来的工作。他的律师指出,原评估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上诉医药局上诉,而后来的恶化也可能在获得批准后成为复审的理由。
常见错误
- 只写投诉信,而没有正式提出上诉。
- 把医疗争议交给上诉委员会而不是上诉医药局,或反之。
- 错过决定信中列明的期限。
- 因事实分歧而上诉至高等法院。
何时应咨询律师
若PERKESO拒绝您的申请或评估似乎有误,尤其是您的收入能力受到严重影响时,应咨询律师。请参阅我们的劳资页面,也可以联系我们。
常见问题
我可以在上诉委员会有代表吗?
法令规定律师及其他人士可出席(第88条)。提出申请时可询问代表事宜。
我是自雇人士,途径一样吗?
不一样。根据《2017年自雇人士社会保险法令》,争议交由社会保险仲裁庭处理,医疗问题则由医疗评估员及上诉医药局处理。
上诉会停止我正在领取的津贴吗?
不一定。若PERKESO对委员会的命令提出上诉,委员会可在上诉期间暂扣付款(第92条)。请就您的情况寻求意见。
资料来源与事实核查
本文的法律要点已对照以下第一手资料核查。法律可能修改;本文仅为一般资讯,并非法律意见。
事实核查日期:2026年10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