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马来西亚,没有书面协议的借款能讨回吗?
可以,口头借款仍可执行。你必须证明这笔钱是借出(而非赠送)且约定要偿还。银行转账记录和借款人承认欠款的讯息是关键证据。先发索偿信,再提告:RM5,000 以下可走小额索偿,否则走一般法庭程序。须在六年内行动。
关于马来西亚商业纠纷的问题:合伙人与股东争议、未付发票、合约及公司索偿。
可以,口头借款仍可执行。你必须证明这笔钱是借出(而非赠送)且约定要偿还。银行转账记录和借款人承认欠款的讯息是关键证据。先发索偿信,再提告:RM5,000 以下可走小额索偿,否则走一般法庭程序。须在六年内行动。
通常可以。若你们是合伙人,《1961年合伙法令》要求合伙人提交真实账目,并就其取得的利益向商号交代。若你们经营公司,董事对公司负有义务,股东也可能根据《2016年公司法令》获得补救。先保全记录,以书面要求交代账目,然后就民事诉讼以及在适当情况下报警寻求意见。
保留被退回的支票和银行退票单,记下跳票原因,并尽快以书面通知开票人。根据《1949年汇票法令》,你通常可以就支票本身提出诉讼,也可以就该支票原本要偿还的债务提出诉讼。支票索偿往往适合申请简易判决。只有在确实涉及不诚实行为时才应报警。
代表公司作证时,你只能如实讲述你亲身所知的事,以及公司记录显示的内容,并且必须说清楚哪些是哪一种。文件通常最好由制作者本人证明。你可以通过阅读档案来准备,但绝不能用推测去填补记忆的空白。
可以。若公司事务的处理或董事权力的行使对股东构成欺压或漠视其利益,或公司某项行为或决议对股东构成不公平歧视或损害,股东或债券持有人可向法院申请(《2016年公司法令》第346(1)条)。法院可作出其认为适当的任何命令以终止或纠正问题,包括规管公司事务、撤销交易、命令收购股份或清盘(第346(2)条)。
投诉人(例如股东、某些情况下的前股东,或董事)在法院许可下,可代表公司提起、介入或抗辩诉讼(《2016年公司法令》第345及347条)。申请许可前须给董事30天书面通知,法院会考虑您是否出于善意,以及表面上是否符合公司最佳利益,获准后须在30天内提起诉讼(第348条)。法院可命令公司支付合理的法律费用(第350条)。
若公司所欠款项超过部长规定的数额,债权人把索债通知留在公司注册办事处,而公司在21天内疏于偿还、提供担保或和解,公司即被视为无力偿债(《2016年公司法令》第466(1)(a)条)。债权人须在通知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清盘呈请(第466(2)条)。这条途径威力很大,但只适合没有争议的债务;对真正有争议的债务这样做,呈请可能被禁止,您还可能须承担诉讼费。
必须在21天内行动。公司可通过偿还债务,或提供令债权人满意的担保或和解,避免被推定无力偿债(《2016年公司法令》第466(1)(a)条)。若债务基于实质理由真正受到争议,公司可向法院申请禁止对方提出或刊登呈请。呈请一经提出,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公司财产的处置均属无效(第472条),因此须尽快就银行事务及确认命令寻求意见。
一旦作出清盘令或委任临时清盘人,未经法院许可,不得继续或展开针对该公司的任何诉讼(《2016年公司法令》第471(1)条)。许可须向作出清盘令的法院申请,并送达清盘人。许多债权人改为向清盘人申报债权。非因合约、承诺或违反信托而产生的未定额赔偿(例如大部分侵权索偿)不可申报(第523(1)条),因此申请起诉许可可能很重要,尤其是有保险的情况。
通常不必:公司是独立法人,债务属于公司本身。但在以下情况,董事可能须负个人责任:曾签署个人担保;法院宣告其须为欺诈性经营负责(《2016年公司法令》第540(1)条);其明知公司无合理预期能偿还仍举债而被定罪,且法院作出宣告(第539(3)及540(2)条);或特定法律施加责任。责任须视每宗案件的证据而定。
董事必须为正当目的、真诚地以公司最佳利益行事(《2016年公司法令》第213条);未经股东大会同意或追认,不得利用公司财产、资料、职位或商机,或经营与公司竞争的业务,为自己或他人谋利或损害公司(第218条)。公司可起诉索取赔偿、利润账目及禁令。若犯错者控制董事会,股东或董事可申请许可提出衍生诉讼。
若法院认为公正衡平,可命令公司清盘(《2016年公司法令》第465(1)(h)条);若董事为自身利益而非全体股东利益行事,或对股东不公平,也可清盘(第465(1)(f)条)。典型案件涉及僵局,或像合伙般经营的公司失去互信。分摊人(股东)可提出呈请(第464条)。由于清盘会结束业务,法院会考虑收购股份或欺压命令是否更公平。
若您的名字被错误地登入或遗漏于股东名册,您可向法院申请更正、赔偿或两者兼得(《2016年公司法令》第103条)。公司必须在收到转让文书后30天内登记转让,除非法令或公司章程允许拒绝,且董事在30天内通过列明全部理由的决议,并在7天内发出通知(第106条)。若公司拒绝,受让人或转让人可请求法院命令登记(第107条)。
合伙可通过协议结束,属随意合伙的可通过通知结束,也可由法院命令解散。《1961年合伙法令》允许法院以合伙人行为不当或持续违反协议、业务只能亏本经营,或公正衡平等理由解散合伙。合伙人彼此有义务交代合伙财产及利润,法院可命令查账(《2012年法庭规则》第43号命令)。紧急禁令可阻止资产被拿走。
在被告已登记出庭并收到索偿陈述书后,原告可以被告对索偿或其部分没有抗辩为由申请判决(《2012年法庭规则》第14号命令第1条规则)。申请须附宣誓书,并在14天内送达(第2条规则)。除非被告显示有应予审讯的争议或其他须审讯的理由,法院会作出判决(第3条规则)。诽谤、恶意检控、非法禁锢及欺诈等诉讼不适用。
按描述出售的货物必须与描述相符;向经营该类货物的卖方按描述购买的货物必须具可销售品质;若您告知了特定用途并依赖卖方,货物必须合理地适合该用途(《1957年货物销售法令》第15及16条)。违反条件可让您拒收货物,但一旦接受货物,一般只能索取赔偿或减价(第13、42及59条)。迟交是否构成违反条件,视合约而定(第11条)。
当一方拒绝履行或使自己无法履行其全部承诺时,另一方可终止合约,除非其已表示默许合约继续(《1950年合约法令》第40条)。正当解除合约的一方有权就合约未履行所受损害获得赔偿(第76条),按第74条以自然产生或订约时预见的损失计算。约定赔偿条款以合理赔偿为限(第75条)。要以书面清楚表态,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
通常可以。若某人合法地为他人做某事或交付某物,并非有意无偿,而对方享有其利益,对方必须作出补偿或归还(《1950年合约法令》第71条)。法院也可默示一项须支付合理金额的条款。无效协议可引起返还利益(第66条),误付的款项必须退还(第73条)。关键在于证明做了什么、并非馈赠,以及其公平价值。
除非合约另有规定,担保人的责任与借款人的责任范围相同(《1950年合约法令》第81条),银行担保书也常允许银行无需先起诉借款人就起诉您。可能的抗辩包括:未经您同意变更贷款(第86条)、免除借款人(第87条)、损害您追偿权的行为(第92条)及抵押品丧失(第94条),但许多担保书含有事先同意条款。如果您付了款,您可承接银行对借款人的权利,并可向共同担保人索取弥偿及分担(第93、98及99条)。
在适当案件中可以。高等法院可发出 Mareva 禁令,禁止被告在判决前转移或耗散资产。申请人一般须证明有良好可辩的案情、被告拥有资产,以及资产有被耗散、导致判决无法执行的真实风险。申请通常根据《2012年法院规则》第29号命令以紧急、无通知方式提出,要求全面坦白披露,并承诺若禁令事后被认定不当,将赔偿损失。
不是自动的,但风险确实存在。若原告通常居住在马来西亚境外等情况,被告可申请讼费担保(《2012年法庭规则》第23号命令);若有可信证据显示原告公司无力支付被告的讼费,也可申请(《2016年公司法令》第580A条)。法院拥有酌情权,会考虑所有情况。若法院下令提供担保而原告未提供,案件可能被搁置。
被送达令状的被告若未在期限内(一般为送达后14天)登记出庭,或未按时提交抗辩书,原告通常可根据《2012年法庭规则》第13号或第19号命令取得缺席判决。确定金额的判决是最终判决;损害赔偿则日后再评估金额。必须证明送达妥当,而法院可附条件撤销判决,因此每一步都要准确。
合约债务的诉讼,一般不得在诉因产生之日起六年后提出(《1953年时效法令》第6(1)(a)条)。但若债务人在签署的书面文件中承认债务,或就该债务付款,时效就从该承认或最后一次付款之日重新起算(第26、27条)。欺诈、隐瞒或错误可延后时效的起算(第29条)。基于判决的诉讼期限为12年(第6(3)条)。
通常可以。因错误而收到款项的人必须退还(《1950年合约法令》第73条)。请立即联络银行并提供交易详情、保存记录;若能确认收款人身份,应以书面通知对方。对方拒绝的话,可在适当的法院起诉。基于错误的索偿,时效一般从您发现错误时起算(《1953年时效法令》第29条)。明知是他人的钱仍不诚实地据为己有,也可能涉及刑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