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没有发薪水,在马来西亚如何追讨?
薪金一般须在每个工资期结束后七天内支付。若雇主不付款,你可根据《1955年雇佣法令》第69条,到最近的劳工局(劳工法庭)免费提出索偿。请携带身份证、委任信、工资单及任何终止信。任何一方可在14天内向高庭上诉。
关于马来西亚劳资纠纷的问题:解雇、欠薪、被迫辞职,以及工业法庭与劳工法庭。
薪金一般须在每个工资期结束后七天内支付。若雇主不付款,你可根据《1955年雇佣法令》第69条,到最近的劳工局(劳工法庭)免费提出索偿。请携带身份证、委任信、工资单及任何终止信。任何一方可在14天内向高庭上诉。
当雇主的行为严重违反雇佣合约的根本,而雇员因此离职,就构成推定解雇。测试标准是合约性的,而不只是不公平。先书面通知雇主、及时行动,并在离职后60天内根据《1967年劳资关系法令》第20条提出申诉。
根据《1950年合约法令》第28条,限制任何人从事合法专业、行业或生意的协议,在该限度内无效,只有狭窄的例外。因此离职后的竞业限制往往无法执行。但保密义务仍然适用,而公平的培训合约款项可能可依第75条作为合理赔偿追讨。
工业法庭比民事法庭不那么正式,依据衡平、良知及案件实质是非裁决,不拘泥于技术细节。但证人仍须宣誓作证并接受交叉盘问。在解雇案件中,雇主通常先作证,因为雇主须证明解雇有理。
劳工法庭聆讯通常在劳工局由劳工官员主持,比法庭轻松。你须宣誓作证、说明索偿、引用工资单和文件,并回答官员和雇主的提问。请带原件和副本,说实话,紧扣事实。
裁员属于解雇。若您认为并不存在真实的冗员,或您被不公平地挑选,可在被解雇之日起60天内,或通知期届满后60天内,向劳资关系总监提交书面陈情(《1967年劳资关系法令》第20(1)、(1A)条)。若调解失败,案件可转交劳资法庭(第20(3)条),法庭根据公平、良心及案件实质是非作出裁决(第30(5)条)。欠薪赔偿最多24个月(第二附表)。
处于试用期并不会使您失去不公平解雇的保障。认为自己在没有正当理由或借口下被解雇的试用期员工,可在60天内向劳资关系总监提交书面陈情(《1967年劳资关系法令》第20(1)、(1A)条)。劳资法庭会审视雇主是否真正评估了员工的适合程度并以诚信行事。若裁定解雇没有正当理由,试用期员工的欠薪赔偿最多12个月(第二附表第2段)。
根据《1955年雇佣法令》第14条,雇主在适当调查后,可因员工行为不当而不经通知解雇、降级或施加较轻处分。作为处分的无薪停职不得超过两星期;调查期间的停职不得超过两星期,且须支付至少一半工资,若调查未发现行为不当须退还所扣工资(第14(1)、(2)条)。请仔细准备:要求以书面列明指控、提供文件,并给予答辩时间。若被解雇,可在60天内根据《1967年劳资关系法令》第20条提出陈情。
真正的定期合约在期限届满时终止(《1955年雇佣法令》第11(1)条),因此不续签通常不属于解雇。但劳资法庭看重实质而非名称。若员工以一连串"定期"合约从事长期、持续的工作,或被给予合理的续约期望,不续签可能被视为解雇。在这种情况下,您可在60天内根据《1967年劳资关系法令》第20条提出陈情,法庭将根据公平及实质是非作出裁决(第30(5)条)。
对劳资法庭根据第30条作出的裁决不满的人士,可在收到裁决之日起14天内向高等法院上诉(《1967年劳资关系法令》第33C(1)条)。上诉按照《2012年法院规则》中针对推事庭上诉的程序进行,高等法院拥有与审理该类上诉相同的权力(第33C(2)、(3)条)。上诉本身并不会撤销裁决。金钱裁决从裁决后第31天起至付清为止,按年利率8%或法庭指定的较低利率计息(第30(1A)条)。之后还可能进一步上诉至上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