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在马来西亚不退还租房押金,我能怎么办?
租约通常决定押金须在何时退还,以及可扣除哪些款项,例如欠租、水电费和超出正常损耗的损坏。记录入住和退租时房屋的状况,以书面要求列明扣款明细,发出索偿信,然后提出索偿:RM5,000 或以下走小额索偿,更高金额则到县庭。
关于马来西亚产业与租赁纠纷的问题:房东与租客、押金、房屋缺陷、发展商及分层管理问题。
租约通常决定押金须在何时退还,以及可扣除哪些款项,例如欠租、水电费和超出正常损耗的损坏。记录入住和退租时房屋的状况,以书面要求列明扣款明细,发出索偿信,然后提出索偿:RM5,000 或以下走小额索偿,更高金额则到县庭。
在分层建筑中,请向管理机构(JMB 或 MC)报告楼层间渗漏,它有检查和确定原因的程序;争议可交由分层管理仲裁庭处理,索偿额不得超过RM250,000。有地房产的索赔通常以滋扰或疏忽在法庭提出。请拍照记录损坏、保留维修报价,并在升级行动前先书面通知邻居。
不要换锁、断水断电或搬走租户的物品。根据《1950年特定济助法令》,房东必须通过法庭程序收回管有。请查阅租约、发出书面通知,然后就收回管有和欠租提出诉讼。法庭命令由法庭执达员执行。保存每一笔付款和每一则讯息的记录。
以法定买卖合约出售的住宅,若发展商延迟交付空屋,通常须支付LAD。房屋及地方政府部(KPKT)的公式是:延迟天数 × 购买价 × 10% ÷ 365。在马来西亚半岛和纳闽,购屋者可向购屋者索偿仲裁庭索偿(最高5万令吉),一般须在CCC发出后12个月内提出。
一般不合法。若物业以租约出租,租约已结束而占用人仍然留下,《1950年特定济助法令》第7(2)条规定房东不得以法院诉讼以外的方式收回管有权。任何人若未经同意、且非通过合法程序被逐出不动产,可根据第8(1)条提出诉讼收回管有权,不论业权谁属。法院也可颁发紧急禁令,而您可就非法锁门或扣押财物所造成的损失索偿。
房东可单方面向法官或注册官申请扣押令,追讨申请前紧接的最多十二个完整月份的租金(《1951年扣押法令》第5条)。执达官随后扣押物业内的动产,但某些财物获豁免,包括正在使用的物品、必需的衣物及被铺,以及租客为营业而持有的货物(第8条)。租客必须收到清单及通知;物品至少六天内不得出售(第9条)。租客可向法官申请撤销或暂缓执行扣押令,或发还财物(第16条)。
若租客已弃置物业,欠租至少两个月,且没有留下足够可供扣押的财物,法官可授权执达官进入并接管;若张贴通知后十天内无人申请,房东即获交还管有权,租约被视为终止(《1951年扣押法令》第23条)。房东随后可就欠租及超出正常损耗的损坏,以违约赔偿为由提出诉讼(《1950年合约法令》第74条),并扣除根据租约抵用的押金。不要直接丢弃遗留的物品。
分层管理仲裁庭审理《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四附表第1部分所列的索偿,包括有关JMB或MC职责的纠纷、公共财产缺陷、追讨管理费及偿债基金供款,以及对会议和议决的挑战,但所寻求的裁决总额不得超过25万令吉(第105(1)条)。仲裁庭不能裁决土地所有权(第105(3)条)。律师一般不能出庭(第110(2)条)。裁决是终局并具约束力,可作为法院命令执行(第120条),不遵守裁决属于罪行(第123条)。
购屋者索偿仲裁庭可审理购屋者基于买卖合约向持牌房屋发展商提出的索偿,但所寻求的裁决不得超过5万令吉(第118号法令第16M(1)条),若双方书面同意则可超过(第16O条)。索偿必须在竣工及合格证书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或合约终止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第16N(2)条)。律师一般不出庭(第16U(2)条)。裁决是终局的,可作为县法庭或推事庭命令执行(第16AC条),不遵守属于罪行(第16AD条)。较大的索偿须上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