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马来西亚如何申请家庭暴力保护令?
如果你面临即时危险,请拨打999。根据《1994年家庭暴力法令》,获授权的社会福利官无须警方报案即可发出紧急保护令,有效期7天。警方调查期间,法院可发出临时保护令;刑事程序开始后,你可以申请保护令。Talian Kasih 15999 全天24小时运作。
关于马来西亚家事法的问题:离婚、子女抚养权、赡养费、婚姻财产及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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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就非穆斯林婚姻而言,若情况出现重大变化,或庭令基于失实陈述或事实错误,法庭可更改或撤销抚养权或赡养费庭令。涉及孩子时,其福祉是首要考虑。你须向发出该庭令的法庭申请,并提供情况已改变的证据。
赡养费庭令是法庭命令,可以执行。记录每一笔欠付款项、发出书面要求,然后向法庭申请。选项包括命令付款方的雇主从薪金中扣除赡养费、把欠款当作判决债务执行,以及在严重蓄意违令时申请交付监禁。穆斯林家庭则通过伊斯兰法庭处理。
马来西亚民事家庭法没有赋予祖父母自动的探视权。抚养权和探视权的法律以父母及孩子福祉为中心,孩子福祉是首要考虑。在特殊情况下,其他亲属也可能被考虑。请先尝试以尊重的方式达成协议或进行调解,上法庭前先寻求意见。穆斯林家庭在伊斯兰法庭适用不同规定。
在民事离婚或抚养权案件中,你的大部分证据以宣誓书提出,你也可能在法庭上被交叉盘问。你宣誓的一切内容都必须真实完整,包括资产和收入。证词应集中在子女福利上,而不是攻击前配偶。
一般不可以。离婚呈请不得在结婚之日起两年内提出(1976年法令第50(1)条)。法官可在案件属特殊情况或呈请人遭受困苦时,准许提前提出呈请,并会考虑子女利益及双方在期间内复合的合理可能性(第50(2)条)。若一方已改信伊斯兰教,此限制不适用(第51(3)条)。在此期间,仍可寻求保护令及赡养费等救济。
单方呈请离婚的唯一理由,是婚姻已无可挽回地破裂(1976年法令第53条)。法院会考虑四项事实中的一项或多项:呈请人无法容忍的通奸、令呈请人无法合理地被期望与答辩人共同生活的行为、遗弃至少两年,或分居至少两年(第54(1)条)。每一项都需要证据。法院也会考虑判离是否公正合理,包括子女的利益(第54(2)条)。
单方呈请离婚通常需要。除根据第51条(改教)及第52条(联合呈请)外,任何人须先把婚姻问题转交调解机构,并由该机构证明无法使双方和解,才可呈请离婚(1976年法令第106(1)条)。例外包括:遭遗弃且不知配偶下落、配偶居于海外且不太可能在六个月内入境、配偶故意不出席、长期监禁、无法治愈的精神病,以及其他特殊情况。
可以,但须在离婚呈请中提出。指称通奸时,除非获法院豁免,所指的通奸者须被列为共同答辩人,呈请书也可要求共同答辩人赔偿(1976年法令第58(1)-(2)条)。若答辩人与共同答辩人之间的通奸获证明,法院可判给其认为适当的赔偿,但不得包含惩戒性或惩罚性赔偿(第58(3)(b)条)。即使针对配偶的呈请被驳回,法院仍可判给赔偿(第59(1)条)。
可以。民事婚姻中一方改信伊斯兰教后,任何一方都可根据第51条或第53条呈请离婚,双方也可根据第52条联合呈请(1976年法令第51(1)条)。法院可为配偶作出安排,并处理子女的生活费、照顾及抚养权(第51(2)条)。两年限制不适用(第51(3)条),也无须转交调解庭(第106(1)条)。若改教一方在婚姻解除前去世,法院可根据第51A条分配婚姻资产。
在婚姻诉讼进行中,或一方根据协议或命令拥有抚养权时,法院可应父或母的申请,禁止另一方把孩子带出马来西亚(1976年法令第101(1)条),也可附条件或承诺准许出行。任何利害关系人都可申请禁令,禁止没有抚养权的人带走孩子(第101(2)条)。违令可按藐视法庭惩处(第101(3)条)。若确有带离风险,可提出紧急申请。
在适当情况下可以。在婚姻诉讼进行中,或已有资产分配或赡养令时,若配偶在过去三年内处置财产,目的是减少其支付赡养费的能力或剥夺另一方对该财产的权利,法院可撤销该处置,也可颁发禁令阻止拟进行的处置(1976年法令第102(1)条)。对价出售给善意且不知情的买家则受保护(第102(2)条)。请带着证据尽快行动。
可以。在婚姻诉讼期间,或在离婚、司法分居或婚姻无效判令颁发时或之后,法院可命令任何人不得强迫配偶或前配偶与其相处,并不得作出其他骚扰行为(1976年法令第103条)。这是在家事诉讼中颁发的民事禁令,违令可引致藐视法庭程序。若涉及家庭暴力,《1994年家庭暴力法令》下的保护令可提供额外保护,某些情况下警方还有逮捕权。
可以。法院可命令丈夫在任何婚姻诉讼期间向妻子支付赡养费(1976年法令第77(1)(a)条),也可命令妻子向丧失谋生能力的丈夫支付赡养费(第77(2)条)。诉讼进行期间,法院可命令父母任何一方按经济能力支付子女赡养费(第93(1)(c)条)。法院主要按双方的经济能力与需要评估赡养费(第78条)。临时申请须附上收入与开支的证据。
不一定。子女抚养权或赡养令一般在孩子满18岁时届满;但若孩子有身体或精神障碍,或正在接受继续教育、高等教育或培训,命令会延续至障碍消除或教育、培训完成为止,以较迟者为准(1976年法令第95条)。除非命令订明较短期限或已被撤销。若情况有重大改变,可申请更改命令(第96条)。
可以。若丈夫忽视或拒绝供养妻子,或无法自立的子女,法院可按其经济能力命令每月支付津贴(《1950年已婚妇女与儿童(赡养)法令》第3条)。申请在地方法庭或一级推事庭提出(第2条)。妻子若与人通奸,或无充分理由拒绝与丈夫同住,则无权获得(第5(2)条)。故意不付款可被执行(第4条),命令也可更改(第6条)。若州法律已有规定,法令不适用于穆斯林之间的索偿(第13条)。
民事婚姻若属无效(例如重婚、不符合年龄规定、属禁婚亲等,或双方并非一男一女),或可撤销(例如因无能力或故意拒绝而未圆房、未有效同意、某些精神障碍、患有传染性性病,或怀有他人骨肉),可宣告无效而不是离婚(1976年法令第69、70条)。可撤销婚姻受救济障碍限制(第71条)。提出诉讼时双方都必须居住在马来西亚(第67条)。在特定情况下,子女的婚生地位受到保护(第75条)。
抚养权或探视令具约束力。若另一方一再拒绝探视、不送回孩子或违反条件,您可向作出命令的法院申请。选择包括申请执行或澄清条款、根据1976年LRA更改条件(第89、96条),以及根据《2012年法庭规则》第52号命令申请藐视法庭交付监禁,这需要妥当送达及证明故意违令。法院始终以孩子的福祉为首要考虑(第88(2)条)。
立即向警方报告违令。若命令附有逮捕权,警方在特定情况下必须逮捕当事人,并在24小时内带见法官(1994年法令第7条)。故意违反保护令(包括临时保护令)属犯罪,使用暴力及再次暴力违令的刑罚更重(第8条)。法院可重新颁发或续发命令(第9条),并可就家庭暴力造成的人身伤害、财物损坏及经济损失判给赔偿(第10条)。
根据《1961年未成年人监护法令》,父母一方去世后,在世的一方是孩子的监护人,可单独或与已故一方以契据或遗嘱委任的监护人共同担任(第6至7条)。若遗嘱监护人认为在世父母不适合,或在世父母反对,可向法院申请(第7(2)条)。祖父母或亲属也可申请,法院可撤换及委任监护人(第10条)。孩子的福利是首要考虑(第11条)。未经法院许可,监护人不得出售孩子的财产(第15条)。